{"billNo":"1091214070204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9/11240012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93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400"}],"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7: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魯明哲","吳斯懷","洪孟楷"],"連署人":["鄭麗文","曾銘宗","廖婉汝","楊瓊瓔","謝衣鳯","李德維","萬美玲","鄭正鈐","林奕華","徐志榮","林為洲","賴士葆","吳怡玎","蔣萬安","張育美","呂玉玲","許淑華"],"first_time":"2020-12-18","last_time":"2023-04-2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8","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577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5773","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吳斯懷、洪孟楷等20人，鑒於科技日新月異，故當今之競選廣告早已不限刊登於報紙及雜誌，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修訂至今，卻未隨科技發展修正，僅規範舊有傳媒，致其常難適用，顯有修正之必要。為揚本法之立法精神，並切合科技發展，擴大本法適用，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第五十一條之條文內容，將其它大眾傳播媒體納入應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精神，乃為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惟本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修訂時，僅將報紙及雜誌納入規範，然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選舉廣告之媒介早已不限於上述傳統媒介，足見本法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同為我國規範選舉罷免之相關法規，該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亦將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等文字納入法規，且其立法精神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並無二致，惟該法早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時，便將除報紙、雜誌外之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一併納入該法條之適用範圍，並於立法理由中敘明：「因本條規範事項非僅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亦應同樣適用，爰予增列，以茲適用。」若依此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亦應予以修正。\n三、綜上，為揚本法之立法精神，並切合科技發展，擴大本法適用，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第五十一條之條文內容，將其它大眾傳播媒體納入應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範疇。","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55","說明":"一、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精神，乃為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惟本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修訂時，僅將報紙及雜誌納入規範，然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選舉廣告之媒介早已不限於上述傳統媒介，足見本法實有修正之必要。\n\n二、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同為我國規範選舉罷免之相關法規，該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亦將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等文字納入法規，且其立法精神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並無二致，惟該法早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時，便將除報紙、雜誌外之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一併納入該法條之適用範圍，並於立法理由中敘明：「因本條規範事項非僅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或罷免廣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亦應同樣適用，爰予增列，以茲適用。」若依此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亦應予以修正。","修正":"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現行":"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政黨名稱或候選人姓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n\n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n\n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n\n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n\n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09","說明":"隨本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文字。","修正":"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n\n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n\n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n\n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n\n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4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