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0:1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湯蕙禎","郭國文","林宜瑾","吳玉琴","張廖萬堅","陳秀寳","沈發惠","洪申翰","蔡易餘","邱泰源","許智傑","王美惠","黃秀芳","黃世杰","楊曜","鍾佳濱","林楚茵"],"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5775號","laws":["01154"],"提案編號":"285委25775","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鑑於近期房市交易趨於熱絡，而預售屋銷售屢生爭議，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10月20日公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市況查核全國50件預售屋建案買賣中，僅4件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全數合格，不合格率高達92%，爰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備查制及罰則，以減少預售屋消費爭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臺北市地政局運用自106年3月1日起納管全市預售建案之契約，以維護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且為提供消費者更公開透明的交易資訊，於108年10月推出「消費爭議熱點地圖2.0」、公開不動產相關業者五年來發生的爭議案件數及和解件數，供民眾清楚掌握業者之服務品質；108年第四季臺北市預售屋消費爭議案件占消費爭議總件數之比率較107年同季減少21.65%，顯見該政策確能減少預售屋消費爭議案件之發生。爰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三，將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備查制度由個別縣市推廣施行於全國，以減少全國預售屋之消費爭議。\n二、為賦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制度強制力，使銷售者如期申報而不拖延，課不動產開發業者以將預售屋銷售資訊及擬使用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義務，並增訂違反申報備查義務之罰則，得按次連續處罰，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54","law_name":"平均地權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查核全國50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其中有高達九成二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目前僅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針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設有備查制度。若不由公權力對於顯然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進行事前控制，待發生糾紛後方透過訴訟程序解決，恐不足以保障預售屋承購戶之權益；爰賦予預售屋坐落地地方主管機關查核包含買賣定型化契約在內之銷售資訊、並課予業者申報登錄義務，以完備公權力對預售屋交易秩序之維護，使預售屋承購戶權益受到更周延之保護。\n\n三、銷售預售屋者所登錄之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之相關規範，包括應提供查詢、價格資訊用途限制、遵守主管機關查核之權利及查核範圍及第五項地方主管機關所訂定的事項。","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三　不動產開發業者銷售尚未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者，應於銷售前將建築物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擬用於該建案銷售之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建築物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n\n前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現行":"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n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n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154:01154:2019-07-01-修正:107","說明":"配合第四十七條之三增訂預售屋申報登錄銷售資訊義務，訂定罰責並加重對連續違反者之處罰。","修正":"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標的物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資訊及擬用於該建案銷售之定型化契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n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n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