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7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0: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宏陸","蘇巧慧"],"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鍾佳濱","莊競程","吳玉琴","羅美玲","周春米","余天","郭國文","邱泰源","黃國書","陳秀寳","許智傑","蘇治芬","江永昌","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5790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5790","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蘇巧慧等19人，鑒於中國船舶長年屢屢闖越我國海域，其中亦見有對我國海域礁層底土進行破壞及採集土石行為，危害我國國土及海洋資源甚鉅；為提高刑罰之震攝性以嚇阻不法行徑，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海巡署自民國105年7月起至109年8月底止之統計，中國籍船舶非法越區入我海域者並遭驅離艘數，由民國105年7月至12月期間的505艘、106年的736艘、107年的1,384艘、108年的1,684艘，不但逐年呈現攀升之趨勢，尤更令人警覺者，係今年僅自1月至8月期間，我國驅離艘數即已急速攀升至4,463艘，顯見中國船舶侵擾我國海域日益頻繁，屢屢耗損我海上邊防力量，惡意甚深。\n二、以監察院於民國104年期間，針對中國抽砂船長期越界盜抽金門海域海砂，導致海岸線倒退與國土流失之調查報告為例，該報告指出金門縣政府以民國96年至101年之正射影像圖套疊比對，金門本島及烈嶼島海岸線倒退總面積共退縮25萬6,631平方公尺，且透過媒體之報導，甚至可見碉堡因沙灘流失而崩壞或傾倒，顯見此惡行之危害甚鉅。\n三、就海上執法範圍而論，由於我國尚有未完成領海基線劃定公告之海域，且考量中國地區與我國海域與島嶼的毗鄰現況，如金門、馬祖區域島嶼海域，為根據國防部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授權所劃定之限制或禁止水域為海上執法範圍，係因此限制或禁止水域所包含之各島嶼水域皆較領海基線所包含者為多，而考量兩岸關係情勢，及執法實務上所見來自於中國籍抽砂船對我國海洋資源及國土危害甚深，故就本法進行增訂，以周全對我國疆土之保護。\n四、察我國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之海洋法法理上而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劃定，恐尚有與毗鄰國家領海海域重疊且尚未有所協議之法理疑義，因領海所具備之主權（Sovereignty）屬性係更高於專屬經濟海域所僅具有之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屬性，且由於金門、馬祖地區之領海基線認定及劃定上，囿限於兩岸關係及國際因素，尚未完成劃定公告，就法律保護框架之完整性，恐有爭議之虞。\n五、本法第三十二條針對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越區行為，雖訂有相對應之強制處分與處罰規定，惟對於違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之後續違法態樣及行為，未有明確之處罰要件規定，雖進而細查本法施行細則與案件裁罰標準規定內容，亦未明定及針對有關大陸船舶人員破壞或採集我國管制水域內土石行為之處罰規定，除明訂走私為違法行為態樣之一外，另在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就「非法漁業行為」釋明為「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之違法漁業行為與要件，繼之於第四十三條則於沒入船隻之處分要件中，概括性訂有「其他違法行為」文字，實未盡明確。\n六、鑑於中國籍抽砂船越區採集土石之違法行為不斷，持續造成我國海岸流失或擾動並破壞海洋生態，更對於我國漁業資源及國土安全已造成重大危害，顯見現行規範與處罰對於嚇阻盜取海砂之震攝效果不彰，為提高刑罰之震攝性以嚇阻不法，故增訂本條並加重處罰。","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大陸抽砂船之不法行為日見猖獗，對我國主權及海洋資源危害日深，如金門地區海岸為例，金門縣政府以民國96年至101年之正射影像圖套疊比對，金門本島及烈嶼島海岸線倒退總面積共退縮25萬6,631平方公尺，亦見碉堡設施因沙灘流失與下陷，導致崩壞或傾頹，顯已對我國國防前線要地，造成嚴重危害。\n\n三、本法第三十二條針對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行為，雖訂有相對應之強制處分規定，惟對於違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之其他違法態樣與行為，未有明確之處罰與要件規定，雖進而細查本法施行細則與案件裁罰標準規定內容，亦無明定及針對有關大陸船舶人員破壞或採集我國管制水域內土石行為之處罰規定，故為嚇阻及處罰此重大惡行，故增訂本條以做為明確執法之依據。\n\n四、囿限於兩岸關係及國際因素，金門、馬祖地區之領海基線認定及劃定上，尚待完成分批公告程序，而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海域範圍，於法理上，又恐會有與相鄰國家領海海域重疊疑義，情勢更形複雜；然近年來，中國大陸抽砂船盜採我國海域土石行為日見頻繁，基於維護我國領海主權及海洋資源之資源管轄權利，為及時有效嚇阻惡行，護我疆域為先，故現階段宜先以本法授權國防部並已完成劃定與公告之限制與禁止水域範圍為管理依據，提高刑罰的震攝性，以建立法律保護架構，避免有失漏網之處。","增訂":"第八十條之二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船上人員有破壞或採集土石之行為者，除得令其辦理整復外，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沒入船舶及設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7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