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7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0: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宏陸","蘇巧慧"],"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鍾佳濱","郭國文","陳秀寳","莊競程","吳玉琴","羅美玲","賴惠員","周春米","余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泰源","黃國書","江永昌","許智傑","蘇治芬"],"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850號委員提案第25792號","laws":["01042"],"提案編號":"850委25792","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蘇巧慧等19人，鑒於太空空間為現今國際競爭之新領域，且為掌握制敵優勢、提升不對稱防禦力量及對敵預警應變能力，積極加入區域安全合作，確保未來拓展開發太空資源之機會，並確保電子、通信或資訊等無形科技國土之國家安全，爰擬具「國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太空空間為現今國際間競爭之新領域，為掌握制敵優勢、提升對敵預警及應變能力，以及確保未來拓展開發太空資源之機會，諸多國家除投入太空科技之發展外，亦開始思考及強化太空軍事化及作戰行動。\n二、我國已進行相關太空科研與產業發展計畫，並已陸續有人造衛星投入氣象觀測等和平使用，爾若遭受惡意干擾或武力攻擊，勢必對我國利益及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實不可輕忽之，故基於符合相關國際公約等要求與和平使用太空空間及資源之前提下，我國得就所擁有之軟硬體資產及使用太空空間或資源權利，採取必要之防衛準備及措施。\n三、西元2007年，中國發射反衛星飛彈將其本已老舊之氣象衛星擊落，促使諸多國家更加積極投入及思考太空軍事化議題；近年來，除俄羅斯、美國、日本、印度、英國等諸多國家已相繼投入太空軍事部隊建軍或其他太空軍事武器研發及佈署外，向來謀我日急的中國政府亦刻正提出「國防法」修正草案之修法，其中包含增列對太空領域之國防任務，我國面對中國此一競爭及威脅，實應及早因應之。\n四、另隨著科技變化及資訊化時代之來臨，各國政府、企業與人民間，透過運用電腦、通信與影像系統、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連結等新科技，促使作戰、外交、商業和其他領域的運作安全與秩序穩定，往往繫懸於資訊、通信或電子之無形科技國土領域之穩定與安全，此亦成為各國在國家競爭與安全之攻防戰場，實不可等閒視之，我國有鑑於此，於民國106年正式完成資通電軍隊之建軍，於參謀本部下設資通電軍指揮部，以示對此無形國土保衛之決心，惟科技之變化與進步仍是多變及難以預期，國防軍力之規劃仍宜保持多元發展之因應可能性。\n五、面對前述新興之太空空間防衛及資訊、通信或電子等無形科技國土領域之安全情勢挑戰，宜明文增列授予國防部得就所屬機關進行調整或設立之法源，期使在完整之戰略資源及權責結構下，俾利及早規劃與因應對此類型國家安全重要領域的防衛工作，達成禦敵於先之國防要務與目標，以確保國家及人民安全。","對照表":[{"law_id":"01042","law_name":"國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n\n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law_content_id":"01042:01042:2000-01-15-制定: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條文，原第二項條文則依序調整為第三項。\n\n二、太空空間為現今國際間競爭之新領域。為掌握制敵優勢、提升對敵預警及應變能力，以及確保未來拓展開發太空資源之機會，諸多國家除投入太空科技之發展外，亦開始思考及強化太空作戰之行動，此太空空間亦成為國家在維護國防安全、航太資產、確保行動空間及其他國家利益的重要國安空間領域。\n\n三、近年來，除俄羅斯、美國、日本、印度、英國等國相繼投入太空軍建軍或太空軍事化行動外，向來謀我日急的中國政府亦刻正提出「國防法」之修法，包含增加對太空領域之國防任務，面對此一競爭及威脅，我國宜應及早因應，以確保我國得持續和平使用或共享太空空間與資源之權益。\n\n四、隨著全球化與資訊化時代來臨，各國政府、企業與人民間，透過運用電腦、通信與影像系統、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連結等新科技，促使作戰、外交、商業和其他領域的運作安全與秩序穩定，往往繫懸於資訊、通信、電子或電磁等無形科技國土領域之穩定與安全，此亦成為各國在國家競爭與安全之攻防戰場。\n\n五、為及早因應及確保國家安全，並積極佈署未來參與國際太空安全合作機會，及提升我國國防預警能力，保衛我國在太空空間與電子、資訊與通信等無形科技國土之主權與安全，故於傳統之陸、海、空之作戰空間領域軍種外，另明定授予國防部得就所屬機關之組成進行必要之調整或設立，成立因應該類特殊作戰空間領域之主要軍力，期使在完善之戰略資源及權責結構下，遂行國防任務。","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n\n為保衛我國在太空、資訊、通信或電子等領域之重大國家利益與國防安全，國防部得就所屬機關之組成進行調整或設立。\n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7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