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7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9/11243021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9/11243021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9/11243021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09/11243021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4760000"}],"議案名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1:0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宏陸","蘇巧慧"],"連署人":["王美惠","莊競程","吳玉琴","周春米","蘇治芬","湯蕙禎","管碧玲","鍾佳濱","邱泰源","江永昌","賴惠員","羅美玲","余天","郭國文","黃國書","許智傑","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3-11-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25793號","laws":["04564"],"提案編號":"647委25793","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蘇巧慧等20人，鑒於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業已明令廢止，暨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爰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實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64","law_name":"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n\n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n\n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law_content_id":"04564:04564:1989-12-12-制定:46","說明":"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修正":"第四十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n\n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n\n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現行":"第四十三條　司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64:04564:1989-12-12-制定:49","說明":"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修正":"第四十三條　司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