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7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1:0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吳玉琴","劉建國","鍾佳濱","陳椒華","蔡易餘","洪申翰","邱泰源","林岱樺","陳亭妃","羅致政","林楚茵","蘇巧慧","管碧玲","許智傑","蔡壁如","陳柏惟","趙天麟","賴品妤","邱顯智"],"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2-04-27","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5795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5795","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為使動物飼主有完全責任能力，能負起管領動物之責，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為限，然本院現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因此將動物飼主之年齡限制，由年滿二十歲一併修正成年人，爰此，特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n\n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n\n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n\n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n\n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n\n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n\n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n\n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n\n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n\n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n\n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n\n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n\n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7","說明":"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將動物飼主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為成年人」。","修正":"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n\n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n\n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n\n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n\n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n\n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n\n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n\n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n\n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n\n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n\n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n\n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n\n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7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