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17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652/110430165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0070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陳柏惟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8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08071003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1:4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柏惟"],"連署人":["劉建國","賴品妤","林宜瑾","王美惠","吳玉琴","莊競程","邱顯智","林昶佐","蔡易餘","高嘉瑜","鍾佳濱","洪申翰","趙天麟","許智傑","王婉諭","劉世芳"],"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1-12-07","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456號委員提案第25810號","laws":["01817"],"提案編號":"456委25810","案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7人，鑑於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於規範受處分人指定執行處所缺乏彈性之執行方式、監護處分執行機構缺乏戒護人力等問題，及提供檢察官於評估受處分人繼續執行必要性之專業意見，因此應成立評估小組做成執行建議；延續監護處分成效以協助提供個案復歸社區之最適服務及追蹤方式；支應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等，爰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明定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執行處所，惟實際上受處分人難以轉換執行處所，且精神障礙者與心智缺陷者存在不同之監護需求，精神障礙者應隨其病情程度變更其治療計畫，因此依《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精神照護機構類別，於第四十六條明定一款或數款之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以富彈性。另為提供檢察官專業意見以評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十一條之規範明定第一項評估小組之組成成員。\n二、為提供檢察官評估受處分人繼續執行必要性之專業意見，爰新增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明定檢察機關應成立評估小組，每年至少鑑定、評估一次，以研議最符合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執行方式及評估繼續執行必要性。若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之機構認為有中止或變更執行方式之必要，亦應向檢察官報告，由評估小組鑑定、評估及作成執行建議。檢察官變更執行方式及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聲請時，應參酌每年鑑定、評估報告及聽取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最近親屬之意見。\n三、為延續監護處分成效，降低再犯風險，爰新增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範檢察官應於監護處分執行屆滿前二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之網絡單位召開社區銜接會議，協助提供個案復歸社區之最適服務及追蹤方式。\n四、依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保安處分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惟於無戒護人力及戒護設施發生個案突發性衝突暴力時，恐衝擊住院病人及醫事人員人身安全，且執行外醫勤務時，多由醫院保全或助警陪同，亦影響醫院之人力調派。據此，爰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依受處分人分別情形，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人之社區行動。\n五、由於監護處分執行之目的，係為預防再犯及避免危害公共安全，非屬自願性治療，惟存在合併藥酒癮、智能障礙、反社會行為之受處分人治療費用無法申報健保支付；受處分人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住院期間費用，致使相關經費需由醫院自籌等問題，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十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新增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明定受處分人於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治療、精神復健、照護、輔導期間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則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對照表":[{"law_id":"01817","law_name":"保安處分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law_content_id":"01817:01817:2006-05-05-修正:51","說明":"一、明定檢察官應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n\n二、精神障礙者與心智缺陷者實質上監護需求不同，精神障礙者且應隨其病情程度，從住院治療漸進式安排社區復健，爰依《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精神照護機構類別，明定多種執行方式，以富彈性。\n\n三、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十一條，明定第一項評估小組成員。","修正":"第四十六條　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機關應成立評估小組，經鑑定、評估後，按其情形，指定下列一款或數款之執行方式：\n一、令入精神科醫院、醫院接受治療。\n二、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復健、照護或輔導。\n三、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n四、接受特定門診治療。\n五、交由最近親屬照護。\n六、其他適當之處遇處所或措施。\n前項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法律及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組成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明定檢察機關應成立評估小組，每年至少鑑定、評估一次，以研議最符合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執行方式及評估繼續執行必要性。\n\n三、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認有中止或變更執行方式必要，亦應向檢察官報告，由評估小組鑑定、評估及作成執行建議。\n\n四、檢察官變更及延長或免其處分執行時，應參酌每年鑑定、評估報告及聽取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最近親屬之意見。","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一　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應由前條評估小組，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執行或變更執行方式之必要。\n\n前條第一項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認有中止或變更執行方式之必要，應向檢察官報告，由評估小組鑑定、評估及作成執行建議。\n\n檢察官為變更執行方式及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聲請時，應參酌每年之鑑定、評估報告，及前條第一項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及最近親屬之意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為延續監護處分成效，降低再犯風險，檢察官應於監護處分屆滿前二個月，邀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之網絡單位召開社區銜接會議，協助提供個案復歸社區之最適服務及追蹤方式。","修正":"第四十六條之二　檢察官應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二個月，邀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社政、教育、衛生、勞政、警察主管機關及更生保護等相關單位召開社區銜接會議，提供個案復歸社區之最適服務及追蹤方式。"},{"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執行監護之精神病院、醫院，對於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應分別情形，注意治療及監視其行動。","law_content_id":"01817:01817:2006-05-05-修正:52","說明":"一、考量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多元，包括機構式及社區式，且受處分人行動監視，非受執行監護機構之專業，爰明定分工原則，由檢察機關主責監視受處分人行動。\n\n二、由於受處分人具高度暴力風險，為確保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人員安全，增列第二款，由法務部派員至機構實施戒護，並監視其行動。","修正":"第四十七條　對於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應分別情形，為下列事項：\n\n一、由第四十六條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注意其治療、精神復健、照護或輔導等情況。\n二、由法務部派員至第四十六條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實施戒護，並監視其行動。\n三、由檢察機關監視其社區行蹤。"},{"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監護處分執行目的，係為預防再犯及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屬非自願性治療，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十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受處分人於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治療、精神復健、照護、輔導期間所需費用，包括：治療費、住院費、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等，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則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　受指定執行監護處分機構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之。\n\n前項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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