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0/LCEWA01_1002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0/LCEWA01_100210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8: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鄭正鈐","游毓蘭","張育美","溫玉霞","林思銘","鄭麗文","孔文吉","林文瑞","翁重鈞","魯明哲","吳怡玎","李德維","陳雪生","洪孟楷","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first_time":"2020-12-25","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10","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5821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25821","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8人，有鑑於現行社會救助法中，針對中低收入戶之審查要件，未考量多人共同持有土地之實際經濟收益，導致許多經濟困難家庭，常因持有未具經濟收益之公同共有土地，而無法獲得社會補助，有悖於社會救助法精神。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應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以保障我國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審查中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但眾多因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所有權人人數眾多，要出售、出租或貸款皆謂困難，若要結束公同共有關係，也仍需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惟部分土地經過好幾代的繼承，光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就相當困難，更遑論後續的收益及處分。\n二、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中，並未將無經濟收益之多人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導致許多經濟困難家庭在難以對公同共有土地進行處置的狀況下，因土地公告現值高於中低收入戶審查資格標準，而被排除在社會福利之外，淪為社福死角，顯與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有悖。\n三、爰此，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之計算，以保障我國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9","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之計算，以保障我國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n\n二、政府審查中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但眾多因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所有權人人數眾多，要出售、出租或貸款皆謂困難，若要結束公同共有關係，也仍需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惟部分土地經過好幾代的繼承，光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就相當困難，更遑論後續的收益及處分。\n\n三、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中，並未將無經濟收益之多人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導致許多經濟困難家庭在難以對公同共有土地進行處置的狀況下，因土地公告現值高於中低收入戶審查資格標準，而被排除在社會福利之外，淪為社福死角，顯與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有悖。","修正":"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八、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