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1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3:0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楊瓊瓔","江啟臣","謝衣鳯","張育美","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溫玉霞","吳斯懷","陳玉珍","翁重鈞","林文瑞","李德維","萬美玲","吳怡玎","鄭麗文","游毓蘭","孔文吉","李貴敏","曾銘宗","廖婉汝","鄭正鈐","林奕華"],"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5827號","laws":["01542"],"提案編號":"1559委2582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及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有關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及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修訂本條文第一項序文，有關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刪除，其款次已無保留必要，爰將現行第四款至第六款分別移列第三款至第五款。","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n\n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n\n三、（刪除）\n\n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n\n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n\n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09-12-22-修正:91","說明":"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及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修訂本條文第一項序文，有關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刪除，其款次已無保留必要，爰將現行第四款至第六款分別移列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正":"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n\n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n\n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n\n四、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