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1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061/11245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5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19人、委員廖婉汝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26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1人、委員馬文君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8人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4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89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02:2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明文"],"連署人":["陳素月","郭國文","陳歐珀","莊競程","賴惠員","劉世芳","黃世杰","吳玉琴","陳亭妃","余天","蔡易餘","湯蕙禎","王美惠","林岱樺","邱志偉","羅致政","許智傑"],"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3-04-1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5831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5831","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就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於本國人依法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所雇外國人於雇主處所失蹤，需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惟本項申請遞補前提明定為「不可歸責」於雇主，無過失卻需三個月等待期才可再申請遞補，無異是變相懲罰受照護者家庭；再者，同條項他款之申請遞補，亦均無等待期之規定，在相同權益保護原則下，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國人依法聘僱外籍看護工，因不可歸責之原因，所僱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需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二、惟外籍看護工之失蹤既不可歸責雇主，要求三個月等待期才能申請遞補，不符情理；且在此情形下，雙方已失信賴關係難以強求回復，等待期並無實質意義；再者，國內照護機構並不完足，收費差異頗大，聘僱外籍看護工，乃有事實上且不得已之必要，強令等待三個月，無異變相懲罰受照護者。\n三、修正草案參酌同條項它款規定，爰將等待期刪除。","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4","說明":"一、依本條第二項現行規定，國人合法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失蹤，即令屬不可歸責於雇主的情形，雇主需在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二、易言之，雇主縱然無過失，仍需符合兩要件，始得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工：\n\n1.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n\n2.三個月仍未查獲逃逸外籍移工。\n\n三、惟如外籍移工任意逃逸，勞僱雙方信賴關係盪然無存，即令查獲，亦無法重新啟用；強令受照護家庭需經三個月等待期，且未查獲逃跑移工，才允申請遞補，對無責任之雇主方而言失之過苛，且國內照護機構人滿為患，如此規定將令受照護者之權益受到不當剝奪。\n\n四、再觀本條第二項其他各款，同樣在「不可歸責」的條件下，並無任何等待期之要求。\n\n五、爰為避免對無可歸責之雇主造成變相之懲罰，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刪除有關等待期之規定，以與同條項其它各款有相同之權益保護原則。","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