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1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2:4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劉櫂豪"],"連署人":["陳秀寳","黃秀芳","郭國文","劉世芳","江永昌","沈發惠","邱議瑩","陳椒華","鍾佳濱","黃國書","林宜瑾","林昶佐","吳玉琴","邱顯智","許智傑","林俊憲","李昆澤","林楚茵"],"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725號委員提案第25837號","laws":["04639"],"提案編號":"725委25837","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1人，針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已於107年4月28日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三級機關，爰相關法令條文機關名稱應配合修正，特擬訂「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於民國104年7月1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於105年1月8日發佈命令，定自105年7月4日施行，爰行政院105年6月30日又公告廢止施行日期。106年8月17日再召開專案會議，研商海洋事務專責機關成立事宜。\n二、行政院107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385551號令發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定自107年4月28日施行。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原屬行政院二級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三級機關。","對照表":[{"law_id":"04639","law_name":"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n\n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n\n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n\n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law_content_id":"04639:04639:2002-01-08-修正:6","說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已於107年4月28日由行政院二級機關改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三級機關，爰配合機關名稱變更修正。","修正":"第五條之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n\n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n\n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n\n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