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1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0/LCEWA01_1002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0/LCEWA01_1002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6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58: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以信","林奕華","萬美玲"],"連署人":["孔文吉","李德維","吳怡玎","曾銘宗","謝衣鳯","鄭麗文","林思銘","溫玉霞","洪孟楷","吳斯懷","林文瑞","游毓蘭","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鄭正鈐","魯明哲","蔣萬安"],"first_time":"2020-12-25","last_time":"2023-04-2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10","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5839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259委25839","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林奕華、萬美玲等21人，鑒於我國特殊教育學生人數不斷增加，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受到廣泛重視，加以國際人權運動的興起，「融合教育」成為近年來特殊教育極力推動的理念。我國已亦透過施行法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兩公約所揭櫫融合教育之理念，除由教育部擬定相關行政計畫推動外，亦應於《特殊教育法》明文化各級政府單位推動融合教育之權責及義務，俾增強教育體系職能，有效整合特殊教育學生所需資源，爰此提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三條規定，締約國體認身心障礙兒童，應於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享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同條第三項並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發展。\n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有關教育之規定，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為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之基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n三、旨揭條文賦予公約締約國致力於推動融合教育之義務，所謂融合教育，係基於平等受教權精神，讓身心障礙學生融入一般教學環境，透過學校建立足夠的支持系統，提供輔助器材、無障礙環境並安排適當的個別化教育，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獲得合理調整、輔導、安置及不被隔離的學習資源與環境，最終達成融合、和平和公正的社會。\n四、我國業於103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108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兩施行法皆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是有關特殊教育之相關法規，宜融入公約所示之精神，加以檢討與調整。\n五、又為符合國際追求特殊教育學生權益之潮流，教育部業已訂定民國107至111學年度特殊教育中程計畫，並以「多元融合，適性揚才」為藍圖，導入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精神，足見融合教育已是特殊教育之推動重點。\n六、為確實推動融合教育，爰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將融合教育理念明訂於立法意旨。修正內容涵蓋：補充學生家長及專業人士參與輔導工作之程序權益、增訂跨部門協作轉銜輔導工作之義務、明訂各級教育及社福機關提供運動型輔具之法源依據，及確立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義務。","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2","說明":"一、為明確政府推動融合教育之法源依據，促進本國法融入國際人權體系，本條增加融合教育；參照「特殊教育法」之適性教育、發展潛能宗旨，並以此為基礎導入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精神。\n\n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十四條指出：「為了讓身心障礙者能夠不受歧視、機會均等的享有『教育權』，各國政府應致力推動融合教育制度。」\n\n三、教育部續以此訂定「特殊教育中程計畫」（107-111學年度），並以「多元融合、適性揚才」為主軸。顯見融合教育已為我國特殊教育重要綱領。","修正":"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7","說明":"一、第三項增列因輔導工作召開會議，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n\n二、現行第三項僅要求主管機關召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惟實務上，安置及輔導工作具一體性，且安置作業常為特殊教育輔導工作之後階段工作，為健全家長及專業人士之參與，條文上應比照第一項工作會議所列事由。","修正":"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現行":"第三十一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35","說明":"一、本條新增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二、身心障礙學生各教育階段所需早期療育、就學、安置、輔導以及支持服務，除教育，往往仍牽涉醫療、社會福利及救助等面相，尚需如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協同參與辦法之制定，俾各級學校提升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整體性與持續性。","修正":"第三十一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n\n一、教育輔助器材。\n\n二、適性教材。\n\n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n\n四、復健服務。\n\n五、家庭支持服務。\n\n六、校園無障礙環境。\n\n七、其他支持服務。\n\n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n\n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3-01-08-修正:38","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加入第七款運動輔具，原第七款移列第八款。\n\n二、體適能課程乃學生多元化、適性發展之重要一環，身心障礙者體適能之發展，不僅與個人健康與體能有關，也與心理、情緒、智力、精神及社交等狀況相互影響，然身心障礙學生的體育受教權時有因體能、動作技能不足或不便等原因而受到忽略，致使身心障礙學生難以從體適能課程中受益。\n\n三、回歸主流、統合與融合等理念，對於特殊教育學生所應該保障之受教權，不應僅限於狹義的靜態課程，「體育融合式教學」或「適應體育教學」近年來亦成為教育部推動特教生權益之重要目標。\n\n四、為推動上揭「體育融合式教學」所揭櫫，令特殊需求學童同樣享有公平的體育受教權與身體活動育課程之精神，政府應透過提供運動輔具，如補助運動型輪椅或助行器，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參與體育課程，進而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的全人健康。","修正":"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n\n一、教育輔助器材。\n\n二、適性教材。\n\n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n\n四、復健服務。\n\n五、家庭支持服務。\n\n六、校園無障礙環境。\n\n七、運動輔具。\n八、其他支持服務。\n\n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n\n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現行":"第四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50","說明":"一、本條新增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n\n二、自本法及施行細則修正公佈之後，各縣市政府即紛紛開始籌劃特教資源中心之成立事宜。經查，目前全國各縣市已設有十四間特教服務中心，餘他九縣市仍以教育網及網路中心等為主。考量各縣市輔助及支持工作對特殊教育學生之可得性及可及性，尤以偏鄉特教學生亟需要整合性之特殊教育資源，宜於法規面明確化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特殊教資源中心之義務，並由明確辦法及法規加以規範其聯繫與運作辦法。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修正":"第四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設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1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