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1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9/LCEWA01_100209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9/LCEWA01_100209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會期":"10-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24"],"會議代碼":"院會-10-2-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03:1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2-24","last_time":"2022-05-0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9","字號":"院總第1375號委員提案第25842號","laws":["01945"],"提案編號":"1375委2584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公平交易法，針對事業之限定競爭、不公平競爭等設有相關規範。然近年來，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偶有不肖事業於販售或行銷房地產時，謊稱已取得建造執照合法銷售、以「直接秒殺」或「即將完售」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話術及廣告，導致交易秩序混亂。為端正國內交易秩序之風氣，並遏止事業消極透露商品資訊之行為，爰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以上情形加強納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地政司之新聞稿（109年11月1日），內政部於同年10月31日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四個相關單位，共同針對桃園市、新竹市等六個縣市的二十三個建案進行聯合稽查，其稽查結果顯示，其中有二案疑似廣告不實，尚未取得建照卻誤導消費者可透過紅單預訂。\n二、據報載，新竹縣政府於執行預售屋稽查時，發現三家知名建商涉嫌未取得建照執照就銷售房屋。且在以往的紅單消費爭議案中，常有建商於潛銷期刻意以「建案秒殺」及「排隊訂屋」等不實訊息營造搶購的不當行銷手法，而後再以延期開工或開工日期尚未確定等方式取消紅單，視銷售情況保留房屋至下一階段漲價再來銷售，或是取消建案，讓消費者吃悶虧。\n三、綜上，為發揮本法精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遏止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偶有不肖事業於販售或行銷房地產時，謊稱已取得建造執照合法銷售、以「直接秒殺」或「即將完售」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話術及廣告吸引消費者，導致交易秩序混亂一事。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文字，以端正我國交易秩序之風氣，並遏止事業消極透露商品資訊之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5","law_name":"公平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n\n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n\n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n\n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n\n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n\n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24","說明":"一、近年來，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偶有事業於正式取得建造執照前，誤導消費者可透過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預訂房地產商品。此舉不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之規定，更違反本法規定事業不得將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使公眾得知。鑒於本法第二十一條現行條文未針對核發相關證照或執照與否進行明確規範，過去僅能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裁罰，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核發相關證照或執照與否納入本條條文文字，明確遏止房地產交易市場未經領得建造執照即辦理房屋銷售之行為。\n\n二、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另有事業刻意以「秒殺」、「熱銷」及「完售」等不實訊息營造商品熱潮之假象，促使交易相對人必須縮短交易考慮時間，並使交易相對人於購買房地產時被迫減少交易金額之協商空間；又，事業常以「投資報酬率」等語彙進行房地產行銷，更刻意將房市金融化，吸引投資客購買房地產，連帶影響國內房價及房市上漲。鑒於本法第二十一條現行條文未針對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等虛假廣告內容進行明確規範，過去僅能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裁罰，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核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等納入本條條文文字，明確遏止房地產交易市場以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等虛假廣告內容進行銷售之行為。","修正":"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n\n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核發相關證照或執照與否、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n\n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n\n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n\n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n\n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現行":"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law_content_id":"01945:01945:2015-01-22-全文修正:48","說明":"過去，本法針對不肖之房地產業者違反「不公平競爭」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僅以本法第四十二條以軟性方式進行裁罰；然近年來，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偶有不肖事業於販售或行銷房地產時，謊稱已取得建造執照合法銷售、以「直接秒殺」或「即將完售」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話術及廣告，導致交易秩序混亂，顯見我國針對事業違反「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有加強規範之需求。爰此，為端正國內交易秩序之風氣，並遏止事業消極透露商品資訊之行為，特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條文文字，加強罰則之約束力，並加重其裁罰金額之上下限，以加強法規嚇阻力。","修正":"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應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1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