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4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林思銘","洪孟楷","曾銘宗","鄭正鈐","張育美","魯明哲","徐志榮","楊瓊瓔","許淑華","吳斯懷","李德維","林文瑞","吳怡玎","孔文吉","林奕華","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7:57: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2-30","last_time":"2020-12-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5871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5871","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為強化立法權對行政權之有效監督，特針對政府官員受邀於立法院報告與備詢時，如有無故拒絕出席，或答詢虛偽陳述等「藐視國會」行為，得經會議決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於一定期間內拒絕該等官員前來備詢，以維護國會尊嚴並落實監督義務。爰此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所為之制度設計。\n二、惟憲政實踐上，行政院長與各部會官員受邀至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時，偶有無故不出席，或答詢時答非所問，或甚至虛偽陳述等藐視國會之情事發生，有害立法權有效監督行政權甚巨，然我國目前尚無懲處「藐視國會」行為之相關立法。\n三、爰此本案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修正建議，明列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如未能出席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備詢前，應先求立法院院會或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同意，以示行政權對立法權之尊重。\n四、並且受邀於院會或各委員會備詢之政府官員，如無故拒絕出席，或有答詢不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院會或各委員會可決議列其為不受歡迎人物，拒絕該位官員於該會期內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以確實維護國會尊嚴。","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29","說明":"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部分條文，並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n\n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所為之制度設計。\n\n三、行政院長如因故不能出席立法院院會備詢，為示對國會尊重，應事先經立法院院會同意之。\n\n四、各部會首長及政府官員受邀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時，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應於開會前檢送請假理由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之。\n\n五、倘若應於院會或受邀至各委員會備詢之政府官員，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勢將傷害立法權對行政權之有效監督，有違我國憲法之權力分立與民主法治原則。備詢官員如有上開情事發生，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惟此決議可經原會再次議決取消。","修正":"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行政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立法院院會同意。\n各部會首長、政府官員應親自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並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n前兩項應至院會或委員會備詢者，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非經原會決議取消，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