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228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373/11240023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5-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陳柏惟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4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0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700"}],"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57: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0-12-30","last_time":"202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187號委員提案第25878號","laws":["01175"],"提案編號":"1187委2587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以「文化國家」定為國家發展進程的終極目標，並鼓勵推動影視戲劇之拍攝，藉以傳播我國文化，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影視拍攝活動從業人員使用之火藥式道具槍遭納入模擬槍之範圍，因此無法使用該類槍枝進行拍攝活動，已造成相關電影、戲劇業者困擾。另查因市面上模型槍產品眾多，於鑑驗模擬槍時，屢經眾多民眾反映警政署認定「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之標準模糊，造成許多民眾之塑膠材質模型槍送驗數月仍未有結果之情形發生。爰提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僅針對研發與外銷之模擬槍採取例外許可，恐使如賽德克巴萊、痞子英雄等使用火藥式道具槍拍攝之經典作品難以再現，即使使用後製軟體，於夜間拍攝之光影效果使用後製軟體仍有侷限，因此特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增訂影視拍攝活動，以使文化產業發展與治安共存。\n二、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後，警察機關接獲大量之模擬槍報備查驗，經查大多皆非當初修法時欲查禁之台灣製改造手槍型號「JP-915」（該型號近三年來即緝獲千把），反而為其他多數未曾遭改造用於施行犯罪之模型槍，且多數價格高昂、具收藏價值。經查日本生產之模型槍，依日本《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施行規則》規定，均採低強度金屬或塑膠製造，且訂有多種防改造措施，應屬十分安全，然現行鑑驗僅採實物檢查，符合公告查禁要件即查禁，未針對材質、構造是否真的難以改造進行科學探討，爰提案增訂成立模擬槍評估審查委員會法源，使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人民團體等能一併進入體制內討論，針對各類型模型槍進行實質討論，保障商業之合法經營、人民之合法持有，兼顧治安與人民權益。","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5:01175:2020-05-22-修正:24","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十項未修正。\n\n二、鑑於我國以「文化國家」定為國家發展進程的終極目標，並鼓勵推動影視戲劇之拍攝，藉以傳播我國文化，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影視拍攝活動從業人員使用之火藥式道具槍遭納入模擬槍之範圍，因此無法使用該類槍枝進行拍攝活動，已造成相關電影、戲劇業者困擾。為兼顧影視業者需使用仿真模擬槍進行拍攝，達到足夠聲光效果，兼顧文化產業發展，爰修正第二項增列「或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經警察機關許可之例外情形。\n\n三、另為解決修法上產生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相關認定爭議懸而未決之困境，爰增訂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定期開會滾動式評估應查禁之模擬槍種類，以期杜絕相關爭議。","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研發或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n\n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處理模擬槍認定足以改造疑議，應設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n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除相關機關代表外，應包含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人民團體與廠商代表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為無給職，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設置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