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10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德維等17人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分別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2200"}],"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德維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德維"],"連署人":["陳雪生","吳斯懷","萬美玲","陳以信","鄭正鈐","吳怡玎","楊瓊瓔","洪孟楷","陳玉珍","游毓蘭","張育美","蔣萬安","林思銘","林文瑞","徐志榮","溫玉霞"],"mtime":"2024-01-18T17:55: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2-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25884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25884","案由":"本院委員李德維等17人，為積極提高私人捐贈之意願，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難，同時有效充實私立學校之資源，進而改善私立學校整體教育品質，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私立學校法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款有一定數額之限制。\n二、為積極提高私人捐贈之意願，有效改善私校募款之困難，同時有效充實私校資源，進而改善我國私立學校整體教育品質。爰增列第四項，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捐款總額在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第二項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為積極提高私人捐贈之意願，有效改善私校募款之困難，同時有效充實私校資源，進而改善我國私立學校整體教育品質。增列第四項，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捐款總額在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第二項之限制。\n\n三、配合增列第四項，原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捐款總額在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第二項之限制。\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1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