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108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46/110430124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46/11043012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46/11043012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1246/11043012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36,19-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12070300500"}],"議案名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4: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474號政府提案第17378號","laws":["04592"],"提案編號":"474政17378","對照表":[{"law_id":"04592","law_name":"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9","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現行":"第十九條　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14-05-20-修正:22","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n\n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23","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n\n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現行":"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14-05-20-修正:27","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前段、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現行":"第二十五條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n\n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n\n前項但書之裁定，除另有規定外，得為抗告。","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28","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項、第二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五條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n\n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n\n前項但書之裁定，除另有規定外，得為抗告。"},{"現行":"第二十六條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所為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29","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條　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所為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現行":"第二十八條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31","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八條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現行":"第三十一條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n\n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n\n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n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14-05-20-修正:37","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n\n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n\n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n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終審行政法院。","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36","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二條　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終審行政法院。"},{"現行":"第三十三條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n\n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law_content_id":"04592:04592:2007-01-09-制定:37","說明":"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仍應審酌之。\n\n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108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