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113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溫玉霞","翁重鈞","林奕華"],"連署人":["謝衣鳯","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許淑華","馬文君","廖婉汝","魯明哲","李德維","鄭正鈐","游毓蘭","曾銘宗","楊瓊瓔","張育美","羅明才","吳怡玎"],"mtime":"2024-01-18T17:55: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3-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5886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5886","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溫玉霞、翁重鈞、林奕華等19人，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正於全球蔓延，旅外國人每每受限於各國入出境防疫政策，自由返國經常發生困難。如出境兩年達以上，恐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而被除籍。此顯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有違我國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爰此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授權於依法防疫期間排除戶籍法兩年除籍規定之適用，以維旅外國人基本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全球蔓延，各國為實施防疫措施，對於出境皆有入出境嚴格管制，以避免疫情擴散。\n二、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此立法目的係為落實戶籍管理及正確戶籍資料。\n三、惟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國人因出境滿二年以上將遭除籍，惟此不可抗力之因素顯不應歸責於當事人，爰此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條之一，排除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除籍規定之適用，以確實維護旅外國人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憲法權利。","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屬不可抗力而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原因，故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國人應遷出戶籍登記，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而排除適用，以維護旅外國人居住遷徙之憲法保障權利。","增訂":"第十條之一　本條例施行期間，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出境期間規定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1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