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11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李德維","鄭正鈐","溫玉霞","孔文吉","曾銘宗","林德福","許淑華","林文瑞","陳玉珍","陳雪生","魯明哲","張育美","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徐志榮","謝衣鳯","吳怡玎"],"mtime":"2024-01-18T17:55: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3-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5887號","laws":["05411"],"提案編號":"787委2588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有鑑於我國體育主管機關自101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改制後，因受隸屬教育部的三級機關緣故，實在難積極發揮體育運動政策上跨部會功能，以及有效大力推動相關領域及產業之茁壯發展。另外，考量行政院雖然在105年成立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但是卻因任務編組的性質下，其背後並沒有中央法源設置依據，仍然是非法定正式的機關，且性質又僅偏重推動競技體育，無法滿足新型運動發展潮流如全球運動交流、運動行銷、電子競技、全民運動、運動產業及運動經濟扶植等業務。復以如最新110年度體育署公務預算案所見，在僅編列有121名預算員額下，尚大幅比起地方直轄市如以臺北市體育局預算員額225人為例，竟還再少超過百人之多，顯見規模與位階皆不足堪用。在此之下，實應藉由體育署的改制升格，發揮對內體育運動政策之革新功效，並落實對外各類項目在奧運、世錦賽、亞運及亞錦賽等密集國際賽事上，可使我中華民國能見度的提升。爰此，為強化體育運動在國家發展中角色，並提升中央政府體育組織之任務、編制以及戰略定位，特提出「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n(二)運動發展部之職掌權限。（草案第二條）\n(三)運動發展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草案第三條）\n(四)運動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草案第四條）\n(五)運動發展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n(六)運動發展部考量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草案第六條）\n(七)就本條所定之員額，申明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n(八)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對照表":[{"law_id":"05411","law_name":"運動發展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民之體育及運動參與權利保障，健全國內產業及環境，推廣與其他國家之交流，並強化全國體育運動發展業務，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本部之職掌權限。","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運動政策、法制及人力之整合規劃、落實與監督。\n\n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n\n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n\n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n\n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n\n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n\n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n\n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說明":"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運動產業局：執行運動產業培植、獎勵補助及民間聯絡等政策及業務有關之事項。\n\n二、運動推廣及合作交流局：執行運動推廣及行銷，與國內外運動業務合作交流等事項。"},{"說明":"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然在考量本法於第三條及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再於本條就員額之編制，申明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1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