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11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鍾佳濱","羅美玲","賴惠員","黃世杰","黃國書"],"連署人":["莊競程","李昆澤","湯蕙禎","羅致政","陳秀寳","王美惠","陳素月","江永昌","蘇治芬","郭國文","陳亭妃","黃秀芳","吳玉琴"],"mtime":"2024-01-18T17:55: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2-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5888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5888","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羅美玲、賴惠員、黃世杰、黃國書等18人，近來發生莫拉克風災時安置受災居民之永久屋因故被法拍事件，「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雖明定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為提升法律位階，爰參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已廢止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提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豪大雨重創臺灣中南部，為解決受災地區受災居民居住問題，政府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簡稱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條及二十一條，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協調民間單位興建住宅房屋並簽訂協議書，且由各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及核配贈與住宅予受災居民。為避免受災居民將該住宅任意處分，於簽訂「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簡稱三方契約）約定辦理住宅贈與移轉登記時，須連件辦理預告登記，限制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設定負擔或出租。\n二、隨著時間推移，重建特別條例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廢止，近來發生永久屋因故被法拍事件，為提升法律位階，爰參考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三方契約，針對災害防救法做以下之增修：\n(一)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五項：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免徵契稅。\n(二)增訂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及施行期限至住宅滅失止等之規定。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施行期限至住宅滅失止。","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之三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n\n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n\n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n\n前項一定條件、減免期限及範圍，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n\n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59","說明":"參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廢止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第五項。","修正":"第四十四條之三　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n\n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n\n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n\n前項一定條件、減免期限及範圍，由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n\n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之住宅，免徵契稅。\n\n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豪大雨重創臺灣中南部，政府為解決受災地區受災居民居住問題，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協調民間單位興建住宅房屋並簽訂協議書，且由各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及核配贈與住宅予受災居民。為避免受災居民將該住宅任意處分，於簽訂「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約定辦理住宅贈與移轉登記時，須連件辦理預告登記，限制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設定負擔或出租。為提升法律位階，參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廢止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於第一項規定本條適用對象為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包括協調或協議）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n\n三、贈與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具有政策目的及管制措施，為避免其遭強制執行後，致該住宅移轉予他人，形成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贈與住宅經拍定後移轉予拍定人，因其無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源，將造成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困擾，為杜絕爭議，爰訂定第一項後段文字。\n\n四、為使贈與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政策目的得以維持，將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強制執行尚未終結程序之案件納入，惟考量執行標的物若已經拍定或承受，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取得執行標的物，即有信賴利益，爰增訂第二項。\n\n五、為使第三人了解判斷第一項住宅公示外觀狀態，以保障權益，具物權公示性登載方式得於該等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不得處分、設定負擔及強制執行」，爰定明第三項註記登記辦理方式。\n\n六、依「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第三點規定：「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則該住宅滅失時，該三方所簽立之贈與契約即告終止；至丙方及其繼承人自力重建之住宅即不受保障，爰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住宅之適用期限至該住宅滅失止。至於住宅滅失之認定，係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消滅登記完畢或依建築法第七章拆除管理相關規定拆除之建築物。","修正":"第四十四條之十一　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n\n前項住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強制執行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不再執行。但已經拍定或債權人承受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住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地方政府清查造冊囑託該住宅轄區登記機關辦理註記登記。\n\n第一項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施行期限至住宅滅失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1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