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119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洪申翰","賴品妤","吳思瑤","蔡易餘","陳亭妃","范雲","黃世杰","蘇治芬","林楚茵"],"連署人":["蘇巧慧","何欣純","王婉諭","張宏陸","黃秀芳","蔡適應","沈發惠"],"mtime":"2024-01-18T17:55: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5889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5889","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賴品妤、吳思瑤、蔡易餘、陳亭妃、范雲、黃世杰、蘇治芬、林楚茵等16人，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強化城鄉交流、維護飲食及農業文化傳承、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經營，以達成建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之目的，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增進國民健康，促進全民參與並支持農業發展、強化城鄉交流、維護飲食及農業文化傳承、提高糧食自給率、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活化農村社區產業及農業永續經營，以達成建構完整健全飲食體系之目的，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教育部之各級學校食農教育、學校營養餐點供應、學校衛生；衛生福利部之營養攝取、家庭餐食、社區共食、食品安全與風險；經濟部之有益國民營養食品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食品廢棄物減量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n\n三、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事項。","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國家食農教育政策、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健康飲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四、環境主管機關：主管食品廢棄物資源管理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n\n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八、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在地」，其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區域或全國為範圍。\n\n三、第三款指「各族群或社群」應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新移民等多元族群與社群；本款所指飲食相關實踐，亦包含相關之儀式習俗、節慶或藝文活動等以飲食為基礎之生活方式與行為。","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培養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識能及實踐，透過飲食與農業連結之各種教育活動及實際體驗，促使國民重視並支持國產農產品、飲食及農業文化，以建立農產消費、食品安全與永續發展之健全體系。\n\n二、地產地消：指在地生產、在地消費。\n\n三、飲食文化：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對食物選擇、烹飪加工、餐具擺席、飲食調理、習慣禮儀、知識規範等飲食相關的各種實踐內涵。"},{"說明":"明定本法基本目標。","增訂":"第四條　本法基本目標如下：\n\n一、培養國民消費觀念及飲食習慣，強化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自主選擇飲食之識能，以健全飲食體系。\n\n二、鼓勵國民參與農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與實際體驗，增進生產者及消費者之交流，強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認同、信賴與支持。\n\n三、維護飲食與農業文化的傳承，推動地產地消，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地方創生與農業永續發展。"},{"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基本目標，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與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及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基本目標規劃食農教育政策與計畫，並掌理下列事項：\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研訂。\n\n二、食農教育工作研究及發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策劃及督導。\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n\n六、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n\n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說明":"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地方性食農教育策劃、辦理及督導。\n\n二、食農教育工作獎助。\n\n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n\n四、推展地方食農教育宣導及推展。\n\n五、其他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基本目標研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計畫，其中應盤點目前我國飲食現況、食農教育推動方向，並訂定具體執行目標，並定期檢討修正之。\n\n二、地方縣市政府依國家食農教育計畫之方向目標，並考量各地特色，詳列推動食農教育政策實施之地方或各社區之落實規劃，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以達中央與地方協力推動之效。","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制定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n\n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訂定地方食農教育行動方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一、食農教育政策之推動，須跨部會協調溝通之平台，爰明文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並規範其組成目的、成員及其比例與召開頻率。\n\n二、透過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實質參與，對食農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給予意見與建議。","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食農教育政策之整合、規劃與協調，應設食農教育推動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n\n前項推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農委會主委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次長任之，召集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組成，監督、檢討或修正國家食農教育推動計畫。\n\n前項推動會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農業、教育與環境領域，其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說明":"明定食農教育推動方式及對象，應以多元創新、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推動對象為全民，強調全民參與，並與產業結合，依各類對象、實際需求，採用不同之學習方式，以增進全民對於食農教育之認知。","增訂":"第九條　食農教育之推展，應透過家庭、學校、社區等多元管道，以彈性及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推動食農教育活動及體驗。"},{"說明":"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的實際所需營養攝取，並考量我國糧食供需現況，建立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與國民營養知識。","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年齡層，訂定健全之飲食生活指標，推廣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知識。"},{"說明":"為推動合理化施肥、有機農業、生態復育、循環農業及綠色保育標章等友善環境措施，並鼓勵生產端明確標示生產履歷等有利於消費者在食品選擇判斷所需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事項。","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農業工作者生產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說明":"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獎勵食品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本條規定各級政府所需之農產品、食品等，應在合乎採購法相關規範下，優先使用符合友善環境、具溯源標章或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期在推廣食農教育及農業推廣、永續發展等觀念產生示範效果。","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如有採購農產品必要時，應優先使用友善環境及政府推動標章（示）之溯源農產品或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不同生命發展階段之個人，且特別注意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相關健康、營養知識之資訊。","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n\n一、提供兒童及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n\n二、提供農產品消費、國民營養之資訊。"},{"說明":"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小農銷售平台。\n\n二、協助農村社區依地區農業特色、飲食文化發展鄉土料理食譜，並透過農民市集、農民直銷站及其他管道推廣鄉土料理，並鼓勵結合地區自然與人文資源，規劃辦理食農教育體驗活動、強化消費者與生產者交流。","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農產品推廣據點。\n\n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說明":"一、食農教育除推動營養科學、農業耕作之概念，必須強化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識，鼓勵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參加相關訓練，彌補相關知識的不足。\n\n二、食農教育課程應融入目前已有科目，如自然、社會、健體、藝文、家政、環境教育等，融入學生的知識體系。\n\n三、透過學校膳食供應、農業生產至食品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活動，使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有更深入的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支持，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實踐。","增訂":"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n\n一、鼓勵所屬人員參加食農教育相關訓練。\n\n二、透過學校膳食供應、食農教育體驗活動，促進健康飲食生活之認識及實踐。"},{"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與農業知識。","增訂":"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業、教育、衛生、環境等相關單位、組織及團體，推行下列事項：\n\n一、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二、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三、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說明":"規範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農業從業人員等）、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網路平臺，以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該平臺拉進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增訂":"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平臺，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說明":"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且不僅農業教育、農事體驗等活動教學方法之研究，亦應包含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不同型態農業文化資產等，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系統。"},{"說明":"為落實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提供充足資源，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增訂":"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說明":"明定食農教育獎勵辦法，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增訂":"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n\n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及基準、獎勵方式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1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