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0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提案人":["陳亭妃","黃秀芳","蔡適應","莊競程","余天","陳歐珀"],"連署人":["黃世杰","湯蕙禎","劉建國","黃國書","陳瑩","郭國文","蘇巧慧","林岱樺","洪申翰","蔡易餘","張宏陸","劉櫂豪","鍾佳濱","羅致政","趙天麟","管碧玲","林宜瑾","趙正宇","何欣純","林楚茵","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定宇","王美惠","吳玉琴","許智傑","賴品妤","何志偉","江永昌","羅美玲","張廖萬堅","劉世芳","周春米"],"mtime":"2024-01-18T10:18: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3-0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890號","提案編號":"1607委2589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黃秀芳、蔡適應、莊競程、余天、陳歐珀等39人，有鑑於修憲門檻極高，使我國憲法成為過於剛性憲法，修憲為難以達成之憲政改造工程，調整修憲門檻；另順應國內政治情況與國際環境結構經歷諸多變局，應將數位權及境外勢力入憲，並調整當前地方制度仍有省之憲政體制不符現實之處。在此憲政改革關鍵時刻，應有切合實際、有利台灣深化民主，且符合當今國家利益與人民福祉之憲法，做為國家長遠發展之根基。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n\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9-09-03-修正:10","說明":"一、實質廢省。\n\n二、納入六都以切合實際。\n\n三、為切合台灣地方制度實際運作，亦排除蒙古、西藏自治制度之限制。","修正":"第九條　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直轄市、縣市分別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員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n\n二、屬於直轄市、縣市之立法權，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行之。\n\n三、直轄市、縣市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置直轄市長、縣市長一人，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n\n四、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關係。\n\n五、監督地方自治事項，應以法律明定之。"},{"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一、為保障經濟與社會發展能夠兼顧國家安全與環境永續，修正第十條第一項。\n\n二、為發展數位國家、增進國人之數位權利同時防範境外勢力，修正第十條第二項。\n\n三、境外敵對勢力一詞參考刑法外患罪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n\n四、為保障國家主權與安全及符合國家認同與國際關係之現實，增修第十四項。","修正":"第十條　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公義與永續發展，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科學技術發展及資通訊科技之應用，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並避免境外敵對勢力之干預。\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立委出席調整為五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降低門檻，同時防止單一政黨以不出席之方式消極參與修憲。\n\n二、公民複決之投票率應達五分之三（60%），使修憲門檻下修後仍維持穩定性，在公民參與度足夠的前提之下進行修憲。","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五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投票人數達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三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