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02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分別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800"}],"議案名稱":"「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林楚茵","何欣純","劉世芳","陳素月","陳明文","陳歐珀","黃世杰","吳玉琴","莊競程","江永昌","沈發惠","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王美惠","邱泰源","蔡易餘"],"mtime":"2024-01-18T17:55: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5891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5891","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鑒於國人飼養寵物風氣漸興，動物醫療權益亦受重視，同時動物醫院的開設增加，而協助獸醫師行醫療業務之動物醫事助理，有納入獸醫師法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實有必要，爰提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獸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修正，並明定提供上開文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n二、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規定，修正《獸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增列罰鍰。\n三、獸醫師之養成須經大學獸醫教育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相當程度之專業性，且其業務攸關動物健康、畜禽產品安全及公共衛生等重要性，因此有加強嚇阻獸醫密醫行為之必要。惟現行罰鍰之額度經常低於獸密醫之實際所得，未達嚇阻效果，爰修正《獸醫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提高罰鍰額度，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處分。\n四、經查，目前全國的動物醫院約有1,600間，其中每間動物醫院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助理人員約1-3人，這些助理多半無獸醫醫療背景及正規訓練，僅由該動物醫院之執業獸醫師直接指導，故新增動物醫事助理須經中央主關機關認可之單位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才可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工作，相關應遵循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藉由一定的專業訓練、考核檢測及審核認證，甚至是延續性的繼續教育，讓動物醫事助理有效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並提升獸醫醫療品質，同時避免動物醫事助理因協助獸醫師業務，面臨罰鍰之困境。\n五、未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者使用獸醫師、獸醫佐或類似名稱，具誤導飼主及對獸醫專業性之危害，爰修正《獸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高罰鍰額度。","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13","說明":"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予修正，並明定提供上開文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修正":"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現行":"第二十八條　獸醫師、獸醫佐不得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廢止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33","說明":"考量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之危害性程度，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規定增列罰鍰。","修正":"第二十八條　獸醫師（佐）不得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證書。"},{"現行":"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說明":"一、獸醫師之養成須經大學獸醫教育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相當程度之專業性，且其業務攸關動物健康、畜禽產品安全及公共衛生等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加強嚇阻獸醫密醫行為。惟現行罰鍰之額度經常低於獸醫密醫之實際所得，未達嚇阻效果，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n\n二、增列於動物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人員名稱為「動物醫事助理」。\n\n三、第二項新增，有關動物醫事助理須經中央主關機關認可之單位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才可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工作，相關應遵循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修正":"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或經中央主關機關認可之單位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之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n\n前項動物醫事助理之資格條件、協助獸醫師執行業務項目、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一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35","說明":"未具獸醫師、獸醫佐資格者使用獸醫師、獸醫佐或類似名稱，具誤導飼主及對獸醫專業性之危害，爰修正提高罰鍰額度。","修正":"第三十一條　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