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03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311/110400131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311/110400131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311/110400131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1311/110400131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0507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4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0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9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4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住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4人「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1300"}],"議案名稱":"「住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孔文吉","吳斯懷","李德維","賴士葆","陳玉珍","翁重鈞","羅明才","陳以信","徐志榮","林德福","馬文君","魯明哲","陳雪生","張育美","謝衣鳯","許淑華","林思銘","溫玉霞","廖婉汝"],"mtime":"2024-01-18T17:55: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5895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589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有鑑於現行住宅法第十五條關於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受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之金額明顯低於市場平均行情，無法形成政策誘因，且實施年限僅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一次為限，無法達到社會住宅之預期政策效果。爰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獲租金補貼之租賃住宅每月租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並刪除實施年限之規定，以落實居住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住宅法第十五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n二、前揭關於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受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之金額，明顯低於市場平均行情，無法形成政策誘因。\n三、本條租金免稅額之實施年限僅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一次為限，無法達到透過社會住宅租金補貼，落實居住正義之預期政策效果。\n四、修正第一項將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提高至二萬元，以增加政策誘因。另針對現行第二項明訂本項政策實施年限僅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一次為限，無法達到社會住宅實現居住正義之預期政策效果，故刪除之。","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n\n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1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並修正第二項。\n\n二、現行法關於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受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之金額明顯低於市場平均行情，無法形成政策誘因，且實施年限僅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一次為限，無法達到社會住宅之預期政策效果。\n\n三、修正第一項將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提高至二萬元，以增加政策誘因。\n\n四、現行第二項明訂本項政策實施年限僅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一次為限，無法達到社會住宅實現居住正義之預期政策效果，故刪除之。","修正":"第十五條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