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03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6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2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000"}],"議案名稱":"「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費鴻泰","魯明哲","呂玉玲","陳以信","廖婉汝","吳怡玎","林思銘","翁重鈞","蔣萬安","林德福","許淑華","林文瑞","李德維","溫玉霞","游毓蘭","張育美","陳雪生","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7:55: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5896號","laws":["07184"],"提案編號":"1021委2589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目前全球有超過三十一個國家，制定各種不同形式的太空法規，我國是全世界第三十二個擁有自己衛星的國家。為促進國家太空發展，加強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提升太空科學研究水準及國際地位，訂立專法規範、設置專責機關，實有其必要性，爰此，特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4","law_name":"太空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太空發展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我國近年來於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逐步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已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涉及複雜之管理，亟需要完善的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且太空事務發展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組設專責機構推動太空事務發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用詞之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科學研究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絡、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n\n二、太空產業：包含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材料、元件、次系統、系統組裝、發射服務、衛星營運、衛星應用及其地面軟硬體設備等開發或服務所形成的產業領域。\n\n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或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n\n四、發射載具：指運載太空載具之火箭或飛行器。\n\n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試驗、準備、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等意外事故。\n\n六、發射場域：專用於發射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之場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本法所規範事項，包含發射作業、太空產業發展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職掌之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主管機關掌理事項。\n\n二、為執行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核發發射許可及訂定太空活動之國際合作交流計畫，考量此類事項之專業性及技術性，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本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宜，以符實際需要。","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訂。\n\n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與宣導。\n\n三、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n\n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n\n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n\n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n\n七、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n\n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相關事宜。"},{"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說明":"參酌「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之條約」（The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外太空條約）第三條及第四條，任何國家從事太空活動，應遵守國際法並以和平目的使用，以利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及國際合作與諒解之增進，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五條　太空發展應以和平為目的，除國內之相關法規外，應符合各國際公約之規範。"},{"說明":"一、參酌「外太空條約」第九條，任何國家從事太空活動，須避免使太空環境遭受有害之汙染、或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之變化。\n\n二、從事太空活動，自應依國內各項環保法規，保護國內環境安全。","增訂":"第六條　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與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說明":"從事太空發展，必須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增訂":"第七條　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說明":"一、太空發展涉及專業科學知識體系，同時也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資源、預算；因此，國民對國家太空發展政策的支持非常重要，政府應積極溝通、宣導說明。\n\n二、為此，政府應積極的透過各種管道，向國民說明我國太空發展的現況及未來規劃，爰為本條規範。","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促進國民對國家太空政策之關心與理解，透過各種教育、宣導等途徑，向國民說明之。"},{"說明":"太空發展，不僅為一國之事務，更需要同國際社會協力發展，與其他國家共同合作，發揮「外太空條約」所揭櫫，為全人類共同之發展而貢獻之目的，爰為本條規範。","增訂":"第九條　政府推動太空發展，應積極推動與其他國家之合作，共同為人類社會之和平永續發展貢獻。"},{"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國家太空中心"},{"說明":"為順利推動國家太空發展相關事項，目前執行我國太空計畫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並非獨立之公法人，相較於美國或鄰近之日本、韓國，其組織位階與規模有調整之必要，爰明定另以組織法成立行政法人性質之「國家太空中心」。","增訂":"第十條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成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太空中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太空活動與太空產業"},{"說明":"一、參酌「關於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The 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簡稱登錄公約）、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爰規範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制度。\n\n二、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自發射後即需要嚴密的追蹤管理，其返回大氣層內更須保障其安全性；為統一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增訂":"第十一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太空載具或發射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n\n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n\n二、於我國境內發射。\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n\n前項登錄及其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酌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日本「人造衛星發射及管理法」，爰規範任何發射載具在發射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射許可。","增訂":"第十二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預定發射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始得實施。\n\n前項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說明":"參酌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規範發射許可之撤銷或廢止事由。","增訂":"第十三條　取得發射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n\n一、無正當理由，逾預定發射日一年以上，仍未發射。\n\n二、以虛偽不實之申請，取得發射許可。\n\n三、有事實足認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安全疑慮。\n\n四、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說明":"一、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由於合適地點須經專業之科學判斷，且安全措施均需以最高規格為之，因此主管機關得統籌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設置，提供給政府各單位及民間使用；並明定發射場域之營運管理單位，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為設置發射場域所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對受限制者而言，其權益相對也受到限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限制程度給予適當的補償及回饋，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發射場域之設置、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增訂":"第十四條　為推動太空活動，主管機關得統籌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域，由國家太空中心營運與管理之。\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n\n前二項發射場域之設置、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說明":"一、參酌日本「宇宙基本法」、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政府應對衛星資訊之利用訂定相關規範。\n\n二、若為政府資助計畫所執行而取得之資訊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管理之；而個人、法人或團體所取得之資訊，為利太空產業發展，參考美國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成果仍應歸屬法人研究機構、學術機構或民間廠商，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第二項明定前項資訊，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影響重大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個人、法人或團體將相關資訊無償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增訂":"第十五條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與其他天體之資訊，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n\n前項資訊，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將資訊無償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n\n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n\n二、涉及國家安全。\n\n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說明":"鑒於經濟部已有航太產業發展推動小組推動太空產業發展相關事宜，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六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經濟部應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帶動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說明":"一、參酌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航空器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飛航安全之責任，爰於第一項明定太空事故之損害賠償責任人。\n\n二、參考日本「太空活動法」第三章關於人造衛星管理許可中規定關於發生事故之措施、終止措施、許可通知等事項；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取消資格、撤銷發射許可之相關規範，爰於第二項明定因太空事故，主管機關得命其中止、限期改善及撤銷發射許可。","增訂":"第十七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發射場域管理者，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太空活動涉及太空事故者，主管機關得命其中止計畫任務，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發射許可。"},{"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發射場域管理者，須提供充分之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n\n二、第二項明定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增訂":"第十八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發射場域管理者，應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始得實施發射。\n\n前項所定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提供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說明":"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發射場域管理者之事故賠償責任原則及賠償責任最高限額與例外。","增訂":"第十九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發射場域管理者，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n\n前項金額不足履行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者，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n\n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發射場域管理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本條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說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已於一零八年成立，專責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等安全事件；爰明定太空事故亦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法辦理。","增訂":"第二十條　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n\n前項事故之調查及罰則，適用運輸事故調查法。"},{"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罰　　則"},{"說明":"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增訂":"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相關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說明":"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罰則。","增訂":"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應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辦理登錄而未辦理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增訂":"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訊或授權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章名。","增訂":"第七章　附　　則"},{"說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