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1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3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何志偉","黃國書","洪申翰","林岱樺","湯蕙禎","余天","黃世杰","范雲","林宜瑾","陳歐珀","蘇巧慧","鍾佳濱","黃秀芳","王定宇","周春米","羅美玲","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蔡易餘","趙正宇","林俊憲","羅致政","陳秀寳","劉櫂豪","張宏陸","高嘉瑜","林楚茵","邱志偉","陳瑩","王美惠","賴瑞隆","莊競程","蘇治芬","江永昌","吳玉琴"],"mtime":"2024-01-18T10:18: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909號","提案編號":"1607委25909","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37人，鑒於近年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合併選舉已成常態，雖可節省社會資源，減少社會對立，但同時因總統與立委就職日期不一致，如新任總統非連任時，往往造成看守期長達四個月的狀況，進而形成國家空轉，為從制度面解決此一問題，特此擬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立委與總統就任日期一致，立法院會期改為三月至六月、九月至十二月，另外為使總統國會任期一致，刪除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並限縮立法發動倒閣之權，以達行政立法權力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自2012年起進行選舉整合，中央層級之總統、立法委員合併選舉，地方縣市長等九合一，查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及立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由2月1日起算，故總統立委合併選舉，需於一月舉行，則總統如非連任，看守期將長達四個月，期間針對兩岸、外交、國防等重大決策，看守政府恐難以決策，亦即看守期過長，容易形成國家空轉之危機，實有解決之必要。\n二、總統任期雖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任期四年，但關於就職之日，並無憲法及法律明文規定，現今適用之就職日，是因1948年第一屆總統選舉時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又規定「當選之總統、副總統，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故現今總統就職日僅是歷史偶然決定，並無相關法理依據。\n三、為避免總統選舉與就任日期相隔過遠，造成看守期過長問題，同時配合立法院職權運作，爰提案調整第十六任總統與第十一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使第十七任總統與第十二立委之就職日及任期相同，並且同時調整立法院常會會期，第一次三月至六月底、第二次九月至十二月底，憲法本文第六十八條停止適用。\n四、另為避免總統於立法院行使不信任案不通過後解散立法院，使立法院之任期重新起算，進而造成分裂選舉之可能，爰提案刪除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而為使行政、立法權力相互制衡，同時限縮立法院針對同一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利，亦參照美國憲法將覆議的門檻，改為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同時調整倒閣與覆議之權力，以落實權力分立。\n五、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因區域立委選舉需要動員民眾支持，往往由較大政黨取得席次，也因為動員關係，不分區之政黨票亦容易由大政黨取得多數，進而造成大黨愈大，小黨愈小，為使立法院更能具體展現多元聲音，並且平衡區域立委之席次紅利，故增加第三款全國不分區之席次。","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3","說明":"一、因我國現今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但國會與總統之就職日不一致，易造成政府看守期過長，有礙政府施政與國家發展，故修正第十六任總統任期，使總統與國會同時就任，避免看守期過長。\n\n二、為避免因倒閣後解散國會，使國會任期重新起算，進而造成總統與國會任期不一致狀況，刪除總統之解散國會權。","修正":"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第十六任起，總統、副總統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現行":"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　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7-07-18-全文修正:4","說明":"一、為落實權力分立，避免立法權過大，參考美國憲法之規定，將覆議的門檻，改為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免總統受制於國會多數黨，政策無從展開。\n\n二、因第二條刪除總統於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後解散立法院之規定，配合修正立法院針對同一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限制，改為立法院同一屆期對同一行政院長僅能提出一次，避免立法院頻繁提出不信任案。","修正":"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立法院於同一屆期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因我國現今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但國會與總統之就職日不一致，易造成政府看守期過長，有礙政府施政與國家發展，故修正第十六任總統及第十一屆立委任期，使總統與國會同時就任，避免看守期過長。\n\n二、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在第一款區域立委之席次，往往由較大政黨取得，且第三款不分區之政黨票亦較容易取得多數，進而造成大黨愈大，小黨愈小，為使立法院更能具體展現多元聲音，並且平衡區域立委之席次紅利，故增加第三款全國不分區之席次。","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二屆起一百四十七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並自第十一屆起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六十八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會期自第十二屆起，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三月至六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不適用憲法第六十八條之有關規定。\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