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1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9人及委員林楚茵等21人分別擬具「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1人「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曾銘宗","費鴻泰"],"連署人":["吳斯懷","吳怡玎","鄭正鈐","洪孟楷","張育美","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李德維","賴士葆","陳以信","鄭麗文","溫玉霞","游毓蘭","翁重鈞","林思銘","魯明哲"],"mtime":"2024-01-18T17:56: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492號委員提案第25910號","laws":["01584"],"提案編號":"492委25910","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9人，鑒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3號解釋明示商業會計事務，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又會計師各項法定義務，如查核簽證、稅務處理等，均直接涉及社會經濟秩序，對公益影響甚鉅，惟低價競爭長期傷害會計師業務品質及公共利益，為建立會計師酬金標準之法源依據，爰擬具「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提升會計師收費透明度及確保業務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會計師法自民國（下同）34年6月30日制定公布，歷經1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7年1月31日。會計服務業與建築師業務同為專業導向，且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其本質不同，具備一定程度之公益性及外部性，然卻未如同建築師訂定酬金標準，為避免削價競爭影響會計師業務品質，爰授權會計師公會訂定會計師業務章則，明訂會計師業務內容及酬金標準，以維護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對照表":[{"law_id":"01584","law_name":"會計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n\n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n\n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11","說明":"一、不同於一般工商行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會計師業務涉及一定程度的公益性及外部性，例如公司財報之查核簽證等，影響廣大投資人權益，惟未定收取酬金標準導致部分會計師，可能因削價競爭又為保有利潤，而省略必要查核程序，影響簽證及查核意見之品質及可信性，進而損及公眾利益，爰增訂第二項及修正原第二項，明定全國聯合會應訂定業務章則，其中包含收取酬金標準，俾利會計師決定酬金時參考。\n\n二、為確保會計師業務章則為會計師公會全體會員之多數共識，並使主管機關有一定掌握，爰增訂業務章則之訂定與變更，應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又原第三項因第二項增訂，調整為第四項。","修正":"第十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n\n全國聯合會應訂立會計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收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n會計師於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參考收取酬金標準，並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n\n第二項會計師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