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18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1/LCEWA01_10030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2-26","2021-03-02"],"會議代碼":"院會-10-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游毓蘭","陳超明"],"連署人":["陳玉珍","許淑華","廖婉汝","洪孟楷","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謝衣鳯","鄭麗文","吳斯懷","吳怡玎","陳以信","鄭正鈐","萬美玲","李貴敏","林文瑞","曾銘宗","翁重鈞"],"mtime":"2024-01-18T17:56: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2-26","last_time":"2021-03-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會期":3,"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5911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5911","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葉毓蘭、陳超明等21人，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防疫期間國民出境後，無法於兩年內返國，依戶籍法規定其戶籍須被強制遷出，導致多項權益喪失，應予延長遷出時間至防疫期間屆滿後六個月。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應遷出戶籍。因此，國民（尤其是僑胞）原本出境後，都會定期一年或一年多回國入境一次，以免戶籍被強迫遷出。\n二、但自今（2020）年一月爆發新冠疫情以來，世界各國都採取境管措施，加以搭乘飛機受感染的風險很高，以及入境14天隔離規定，以至國人出境海外未能及時返國，很多人快超過兩年或已超過兩年未入境，將被迫除籍。\n三、除籍影響當事人的權益甚大，包括：停止健保、年金，住用住宅稅率立即被改為一般住宅稅率增加三倍，還有喪失投票權等等。\n四、既然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毒肆虐不止，這種特殊情況下，國人因防疫原因未克及時入境，理應有權宜的處理，也就是因延長入境年限。本席等認為，應將出境兩年遷出戶籍之規定予以延長至防疫期間屆滿後六個月，方屬允當。\n五、由於出境年限無法以行政命令規定，因此權宜之策就是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加以特別規定，爰擬具本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國民出境逾二年應遷出戶籍之時間，延長至本條例施行屆滿後六個月」。","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7","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依戶籍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應遷出戶籍。但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以後，各國實施管制，國民出境後無法於兩年內返國，以致其戶籍被迫遷出。\n\n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的特殊原因，應將出境兩年應遷出戶籍之規定，暫予延長至防疫期間屆滿後六個月，以免損害當事人權益。","修正":"第七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n\n國民出境逾兩年應遷出戶籍之時間，延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六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