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2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2/11021010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5070200900"}],"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54: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05","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2","會期":3,"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5912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25912","提案人":["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鑒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不含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另地價稅開徵日期於台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去任務化，並辦理相關業務移撥後，各省、直轄市政府已分別函頒固定開徵日期為每年11月間，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亦應配合檢討修正，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士葆","洪孟楷","張育美","吳怡玎","溫玉霞","謝衣鳯","李德維","鄭正鈐","廖婉汝","翁重鈞","游毓蘭","林奕華","李貴敏","魯明哲","林文瑞"],"說明":"土地稅法於民國66年7月14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17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n一、土地倘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即大減，嚴重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益並影響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為彌補都市土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造成之不利益，現行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乃給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n二、然而我國土地法制除都市土地外，尚有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等進行管制，實務上非都市土地如經編定為交通用地等，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使用受限制，流動性、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均受相當影響，與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受不利影響相當，卻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n三、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免徵土地增值稅部分僅限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包含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差別待遇欠缺合理說明，該規定差別待遇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實有修正之必要。\n四、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法第四十條規定地價稅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惟台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去任務化，於2018年間相關業務已辦理移撥，各省、直轄市政府於同年4月間分別函頒固定開徵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該規定亦應配合檢討修正。","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n\n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n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n\n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97-04-29-修正:52","說明":"一、現行法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僅限於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然而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土地使用受限，流動性、市場交易機會及價值均受相當影響，情形與前者相當，卻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實務上多有爭議。\n\n二、參酌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九號解釋意旨，基於平等權及租稅公平之考量，對於相同情形應為相同處理，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亦應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n\n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n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n\n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現行":"第四十條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55","說明":"現行法規定地價稅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惟台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去任務化，於一百零七年間相關業務已辦理移撥，各省、直轄市政府並已分別函頒固定開徵日期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求地價稅開徵日期統一及明確，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四十條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