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24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4: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05","last_time":"2021-03-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2","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5號委員提案第25920號","laws":["01744"],"提案編號":"1685委25920","提案人":["張廖萬堅"],"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鑑於國立大學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設置校務基金，係為提升教育品質、成效，並促進大學財務自主，然目前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卻遭質疑運用及投資不透明、稽核不獨立，為提升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監督、公開透明，強化稽核人員的專業獨立性，爰此提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莊競程","邱志偉","賴惠員","陳亭妃","范雲","吳思瑤","劉世芳","邱議瑩","吳琪銘","趙正宇","蔡易餘","沈發惠","王美惠","邱泰源","林俊憲","李昆澤","吳秉叡","蘇治芬","賴瑞隆","陳素月","羅致政","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說明":"一、為提升校務基金運作更公開透明，降低外界對基金運用僅有少數人決定之疑慮，爰修正第五條第二項，強化學生參與，明定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至少應有學生代表一人。\n二、現行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易遭人詬病校長對基金之運作及稽核人事皆有掌控的權力，且恐導致弊端發生。爰此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刪除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之規定，並修正第二項，規定稽核人員、稽核主管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對照表":[{"law_id":"01744","law_nam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n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7","說明":"為避免社會對校務基金運用僅由少數人決定且透明度不足之疑義，並使校務基金運作能更公開透明，爰修正第二項文字，強化學生參與並廣納校內各類意見，明定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有經過校內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至少一人。","修正":"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n\n前項委員中，應包含至少一名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且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現行":"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44:01744:2015-01-23-全文修正:9","說明":"一、為強化稽核人員之專業及獨立性，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之規定，使稽核人員與校長之直屬關係消失，避免有影響稽核人員獨立性或影響其專業之疑慮。\n\n二、修正第二項，規定稽核主管及稽核人員皆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以完備稽核人員及主管之聘用程序。","修正":"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獨立超然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n\n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獨立超然之兼任稽核人員。\n\n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且稽核主管及稽核人員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n\n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