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2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3-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4: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05","last_time":"2021-03-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2","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5921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5921","提案人":["張廖萬堅","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鑑於教育部已定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然其僅限規範專任運動教練，近年學校屢傳學生被專任運動教練以外之運動教練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學校卻無相關規範可以依循處理，導致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恐受侵害，爰此提出「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邱志偉","賴惠員","劉世芳","陳亭妃","王美惠","吳秉叡","蘇治芬","邱議瑩","范雲","吳思瑤","沈發惠","林俊憲","吳琪銘","邱泰源","羅致政","賴瑞隆","李昆澤","陳素月","趙正宇"],"說明":"一、查教育部訂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僅限規範專任運動教練。然現行運動教練進用或運用之型態多元，除專任運動教練以外，尚有以契約進用，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運動教練。\n二、近年學校屢傳學生遭運動教練不當管教或體罰的事件，然該運動教練若非屬專任運動教練，其爭議處理程序、解除契約或運用關係及通報不適任人員之規範並不明確，常有私下處理、甚至由家長表決教練去留的狀況發生，未能確實保障選手（學生）訓練時之身心健康，恐有損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n三、現行教育部僅行文要求地方政府應針對所有類型運動教練之契約訂明其職責內容及消極資格，並應有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規範，然為使規範更為周延，爰此提出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相關辦法。","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明定運動教練係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依現行《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僅限規範專任運動教練，然現行運動教練聘用、任用、進用或運用之型態多元，除專任運動教練以外，有以契約進用，或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運用等方式。\n\n三、經查教育部僅要求各縣市政府應針對所有類型運動教練之契約訂明其職責內容及消極資格，並應有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規範，然查學校之契約書或約定書中，運動教練之權利義務之規範仍有不足，導致學生如被運動教練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時，屢傳需私下解約或由家長表決教練去留等不恰當的情形發生，無法保障現行學生選手訓練時之身心健康。\n\n四、爰新增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專任運動教練以外各級學校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針對其資格、待遇、權利、義務、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申訴、爭議處理程序、不適任人員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規範，以保障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前條專任運動教練以外各級學校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其資格、待遇、權利、義務、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申訴、爭議處理程序、不適任人員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