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2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2/LCEWA01_10030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5: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05","last_time":"2021-03-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2","會期":3,"字號":"院總第98號委員提案第25923號","laws":["04524"],"提案編號":"98委25923","提案人":["林昶佐"],"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基於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允許相同性別之兩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惟現行法卻有排除本國人與外國人相同性別兩人在本國成立關係之可能，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對待。爰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品妤","余天","賴惠員","蘇巧慧","林俊憲","蘇治芬","李昆澤","林宜瑾","邱議瑩","張廖萬堅","黃秀芳","蔡易餘","沈發惠","陳柏惟","陳明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管碧玲"],"說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基於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解釋中並未以國籍限制結婚登記。惟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即本國人無法與同婚尚未合法之另一方辦理結婚登記，造成本國人間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應予以修正。\n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五六○號及七○八號，確定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權利主體，有主張憲法平等保障的資格。亦即現行法因外國人之身分，剝奪憲法上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基本人權，不符合憲法保障基本權之精神。參酌國外之立法例，目前同婚合法國家中，丹麥、南非、美國、法國等國家，無論外國人之本國規定如何，皆可辦理結婚登記。西班牙規定有居留權亦可登記結婚，比利時則規定住滿三個月即可結婚。相比之下，台灣現行規定較為嚴格。對於在台灣長期生活之外國人亦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對照表":[{"law_id":"04524","law_nam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law_content_id":"04524:04524:2010-04-30-全文修正:52","說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基於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解釋中並未限制本國人使得辦理結婚登記。惟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即本國人無法與同婚尚未合法之另一方辦理結婚登記，造成本國人間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應予以修正。\n\n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五六○號及七○八號，確定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權利主體，有主張憲法平等保障的資格。亦即現行法因外國人之身分，剝奪憲法上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基本人權，不符合憲法保障基本權之精神。參酌國外之立法例，目前同婚合法國家中，丹麥、南非、美國、法國等國家，無論外國人之本國規定如何，皆可辦理結婚登記。西班牙規定有居留權亦可登記結婚，比利時則規定住滿三個月即可結婚。相比之下，台灣現行規定較為嚴格。對於在台灣長期生活之外國人亦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n\n三、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成立，若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未合法，但於他方當事人之本國法合法者，依他方當事人之本國法。\n\n四、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基於七四八號解釋「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旨。當事人雙方之本國法皆未合法，若其中一方領有台灣居留文件，依行為地法。即認定雙方有在台灣經營共同生活之可能，應保障其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修正":"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n\n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成立，下列各款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n\n一、第二條關係於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未合法，但於他方當事人之本國法合法者，依他方當事人之本國法。\n\n二、第二條關係於當事人雙方之本國法皆未合法，其中一方領有台灣居留文件者，依行為地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