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2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2/LCEWA01_100302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2/LCEWA01_100302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2032/11221020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會期":"10-03-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05","2021-03-09"],"會議代碼":"院會-10-3-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0-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15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賴品妤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吳秉叡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32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0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6人「房屋稅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6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房屋稅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3200"}],"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呂玉玲","溫玉霞","吳怡玎","翁重鈞","洪孟楷","林為洲","曾銘宗","游毓蘭","林文瑞","廖婉汝","魯明哲","張育美","陳超明","陳玉珍","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林奕華","萬美玲","李德維","林思銘"],"mtime":"2024-01-18T17:55: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05","last_time":"2023-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2","會期":3,"字號":"院總第39號委員提案第25925號","laws":["01524"],"提案編號":"39委2592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為兼顧落實居住正義，以及符合本法課稅目的與合理性，並抑制囤房效應，以及強化公益出租制度，爰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調整與衡平房屋稅制，以及縮短房屋標準價格評定期間，適時合理反映實際狀況，以健全房屋稅制與評定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說明：為建構居住正義之目標，降低囤房誘因，不再區分住家用及非住家用，全面改以家戶持有全國戶數採差別稅率，提高持有多戶不動產者之稅賦，以抑止囤房效應。其次，對於多數僅持有房屋一房之國民，賦予各地方政府調降其房屋稅率之空間，以減輕國民生活負擔。再者，公益出租制度係為讓房屋所有權人能釋出房屋租予享有出租補貼之族群而有其公益性，應給予優惠稅率，惟目前房價漲幅過鉅，因應本次已調整持有多戶不動產者稅賦，為避免投資客改道假公益出租名義行囤房炒價之實，故配合增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產之限制。此外，房屋稅制改革除落實居住正義外，仍應符合課稅目的與合理性，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目的在於銷售，可增加房產市場之房屋供給，又興建完成後之待售期間，尚難認定有囤房動機，為免因大幅調高稅率而影響房屋市場交易，又為促使起造人儘速釋出房屋，故就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於取得使用執照後設立房屋稅籍起課房屋稅之二年內，如尚未售出而空置者，依其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以維衡平。綜此，爰修正本法第五條條文。\n二、本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說明：因應現行房屋標準價格三年評定一次無法適時合理反映實際狀況，爰修正本法第十一條，縮短評定時程為二年，以適時合理反映實際狀況，避免調整幅度過大。","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n\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14-05-20-修正:5","說明":"一、為建構居住正義之目標，降低囤房誘因，不再區分住家用及非住家用，全面改以家戶持有全國戶數採差別稅率，提高持有多戶不動產者之稅賦，以抑止囤房效應。\n\n二、對於多數僅持有房屋一房之國民，賦予各地方政府調降其房屋稅率之空間，以減輕國民生活負擔。\n\n三、公益出租制度係為讓房屋所有權人能釋出房屋租予享有出租補貼之族群而有其公益性，應給予優惠稅率，惟目前房價漲幅過鉅，因應本次已調整持有多戶不動產者稅賦，為避免投資客改道假公益出租名義行囤房炒價之實，故配合增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產之限制。\n\n四、房屋稅制改革除落實居住正義外，仍應符合課稅目的與合理性，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目的在於銷售，可增加房產市場之房屋供給，又興建完成後之待售期間，尚難認定有囤房動機，為免因大幅調高稅率而影響房屋市場交易，又為促使起造人儘速釋出房屋，故就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於取得使用執照後設立房屋稅籍起課房屋稅之二年內，如尚未售出而空置者，依其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以維衡平。","修正":"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一、一戶以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零點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點二。\n二、第二戶至第三戶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n三、第四戶至第五戶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n四、第六戶至第九戶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n五、第十戶以上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八。\n所有權人持三戶以內房屋作為公益出租使用者，得不列入前項戶數計算，其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零點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點二。\n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未出售者，按其稅率減半課徵。\n第一項、第二項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n\n第二項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n\n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n\n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n\n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n\n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01-05-29-修正:11","說明":"因應現行房屋標準價格三年評定一次無法適時合理反映實際狀況，故縮短評定時程為二年，以避免調整幅度過大。","修正":"第十一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n\n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n\n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n\n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n\n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二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