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226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連署人":["林俊憲","洪申翰","陳秀寳","莊瑞雄","陳素月","張廖萬堅","黃秀芳","賴品妤","蔡易餘","江永昌","吳玉琴","吳思瑤","郭國文","林楚茵","鍾佳濱","王美惠"],"mtime":"2024-01-18T17:51: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1-0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593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5930","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8人，針對原住民族族人失業率往往較全國平均數為高，主要在於族人求職時遇有有異於一般國人特殊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等困境，因此就業服務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修正第十二條，明定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就業服務法修正實施至今，國內仍未設立有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究其原因在於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權責機關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又受限於經費與人力的因素無力設置，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委託地方政府設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就業服務法」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公布實施之前，為了促進國民就業，台灣省（市）政府勞工處（局）已分別在全國各縣、市、區設置國民就業輔導中導或就業服務站，因此在「就業服務法」立法時，於第十二條明訂省（市）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二、而後為了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省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改隸中央主管機關，又縣（市）主管機關機有需要，亦應許其得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特別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明訂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符當時政府體制現況；同時，由於原住民族族人求職、就業有其特殊之社會、經濟與文化困境，針對原住民人口聚集較多之縣（市）應成立針對原住民特殊文化性設置之公立就業機構，特別新增第二項，明訂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三、惟查，「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修正明訂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公布實施至今，國內仍未設立有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究其原因，在於中央主管認為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之權責機關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又受限於經費與人力的因素無力設置。\n四、爰此，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明定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委託直轄市、縣（府）主管機關設立。","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n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n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14","說明":"一、為使條文更為明確，修正第一項為各級主管機關即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都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n二、「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修正明訂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公布實施至今，國內仍未設立有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究其原因，在於中央主管認為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之權責機關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又受限於經費與人力的因素無力設置，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委託直轄市、縣（府）主管機關設立。","修正":"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n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應設立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n\n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2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