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3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蔡易餘","林俊憲","江永昌","邱志偉","王美惠","黃秀芳","許智傑","張宏陸","莊瑞雄","湯蕙禎","蔡適應","陳明文","陳瑩","劉櫂豪","邱泰源","范雲"],"mtime":"2024-01-18T17:51: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5935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5935","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查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由勞動部基金運用局統一管理，勞工無法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在現行制度下，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投資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此機制設計雖可有效降低勞工之投資風險，但因市場定存利率過低，以過去勞退新制的實際投資績效，將可能造成勞工未來退休金不足的隱憂，故建議修改「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開放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可自行選擇投資標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現行由政府統一管理，無法根據勞工個人年齡、可承受風險及期待報酬進行個別的資產配置，故無法滿足不同勞工的退休需求，亦使勞工無法獲得較高的所得替代率。\n二、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因由政府統一運用，勞工無法在年輕時擁有選擇進行較高風險之投資以取得較佳報酬並累積退休資產之機會，此將使得勞工未來面臨嚴重退休金不足的風險。\n三、由政府保證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投資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該收益標準將無法對抗長壽風險與通膨風險。\n四、勞工未了解其退休準備有嚴重缺口，且自願提繳退休金的投資運用收益有限，因此建議在政府監管及專家學者協助訂定投資標的篩選標準下，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可開放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以使勞工退休金之運用制度更臻完善。","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自願提繳退休金係屬勞工個人財產，為提供勞工多元化投資理財管道，使其自願提繳退休金得依其個人退休需求，彈性選擇由政府管理及運用，並享有保證收益，或選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設置自選投資帳戶，自行投資管理並自負盈虧。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原則，爰增訂本條第五項，餘項次順延。","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前兩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儲存於第六條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得選擇一部或全部儲存於由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管理、經營及運用之帳戶，或儲存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設置之自選投資帳戶選擇自選投資標的。\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第四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投資標的審查小組訂定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並進行審查。\n\n三、明定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小組成員及審查程序，以及前條第五項辦理自選投資帳戶之機構資格、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擬訂。","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前條第五項之自選投資標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投資標的審查小組，訂定符合退休需求之投資標的之審查標準並進行審查。\n\n自選投資標的之審查小組成員及審查程序，以及前條第五項辦理自選投資帳戶之機構資格、自選投資標的之款項收支與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擬訂。"},{"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勞工已儲存之自願提繳退休金本金，得於設置自選投資帳戶後，移轉至自選投資帳戶選擇自選投資標的。\n\n三、由基金運用局管理、經營及運用之帳戶與自選投資帳戶間得互相移轉，並參考第十五條規定一年內以二次為限。","修正":"第十四條之二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已依第十四條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於設置第十四條第五項自選投資帳戶後，得將原儲存於第六條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自願提繳退休金本金移轉至自選投資帳戶選擇自選投資標的。\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之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本金得於基金運用局管理之帳戶及自選投資帳戶間相互移轉，一年以二次為限。"},{"現行":"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n\n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n\n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27","說明":"明定由基金運用局管理、經營及運用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修正":"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n\n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n\n前項由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基金運用局管理、經營及運用之帳戶，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現行":"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39","說明":"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已簡稱為基金運用局，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現行":"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40","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第十四條第五項自選投資帳戶之機構應將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應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備查之規定，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n\n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第十四條第五項自選投資帳戶之機構應將每月之收支運用及餘絀相關報表，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備查。"},{"現行":"第三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48","說明":"因增訂第十四條第五項，爰調整年金保險準用條文。","修正":"第三十九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54","說明":"為增加退休金收益，明定由基金運用局管理、經營及運用之帳戶，及第十四條第五項自選投資標的之經營及運用，其所得均免課所得稅，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四十四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n\n由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基金運用局經營及運用之帳戶及第十四條第五項自選投資標的之經營及運用，其所得均免課所得稅。"},{"現行":"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70","說明":"辦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自選投資業務，需建置系統及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條文公布後一年內完成設置自選投資帳戶及選擇自選投資標的等之相關措施以利開辦，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修正條文公布後一年內完成相關措施，開辦設置自選投資帳戶選擇自選投資標的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