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3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莊瑞雄","吳秉叡","沈發惠","陳秀寳","李昆澤","吳思瑤","蘇治芬","王美惠","張廖萬堅","洪申翰","陳素月","林俊憲","蘇巧慧","周春米","邱泰源"],"mtime":"2024-01-18T17:52: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1-0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657號委員提案第25942號","laws":["04532"],"提案編號":"657委25942","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律中法律條文中之「中華民國人」文字規定，為一不明確之概念，易生混淆。\n二、因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略謂，「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換言之，在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並無明文排除大陸地區人民。\n三、再者，據統計，自憲法以降，我國現行法律中，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都以「中華民國國民」為主體，據統計，目前使用中華民國國民者有六十三個法律，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對照表":[{"law_id":"04532","law_name":"非訟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九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n\n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n\n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n\n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n\n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32:04532:2005-01-18-全文修正:55","說明":"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修正":"第四十九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之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n\n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n\n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n\n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n\n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國民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