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3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何欣純","莊競程","莊瑞雄"],"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吳思瑤","吳秉叡","洪申翰","王美惠","賴瑞隆","管碧玲","張宏陸","何志偉","劉櫂豪","江永昌","郭國文","黃國書","沈發惠","林宜瑾","蘇巧慧"],"mtime":"2024-01-18T17:52: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1-0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383號委員提案第25944號","laws":["08113"],"提案編號":"1383委25944","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何欣純、莊競程、莊瑞雄等21人，鑒於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佔事業，然而其為用戶裝置管線時，並無全國統一之施工標準規範，一律由公用天然氣事業自行決定施工方式並向用戶收費，用戶無法確認施工安全性和其所收取費用間是否相當，無異任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漫天喊價，造成民眾額外負擔。為使國內天然氣事業施工方式有一致安全標準，且讓民眾申裝天然氣負擔費用合理化，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為用戶裝置管線時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施工標準規範施工並提供最經濟之報價，若對報價是否經濟有爭議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公用天然氣事業為用戶裝置管線之施工\"訂定全國統一之施工安全標準，公用天然氣事業為用戶裝置管線時，則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施工標準規範施工並提供最經濟之報價（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n綜觀天然氣事業法及相關子法，公用天然氣事業為用戶裝置管線時，並無全國統一之施工標準規範，且相同材質管線，各地單價竟不相同，甚至價差有天壤之別（如下表）。\n然而現行並無全國統一之施工標準規範，一律由公用天然氣事業自行決定施工方式並向用戶收費，又因公用天然氣屬於區域獨佔事業，同一區域之家庭、商業或服務之用戶並無其他家可選擇，用戶亦無法確認施工安全性和其所收取費用間是否相當，此無異任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漫天喊價，將造成民眾額外負擔。為使國內天然氣事業施工方式有一致安全標準，且讓民眾得以合理費用申裝天然氣，修正本法第三十五條。\n\n\n二、對前條（第三十五條）報價是否經濟有爭議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於公用天然管線裝置具有高度安全性考量及專業性，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調解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不成立者，循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訂關於項調解之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n\n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n\n第一項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修法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為用戶裝置管線時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施工標準規範施工並提供最經濟之報價。\n\n二、修正第四項：修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公用天然氣事業為用戶裝置管線之施工\"訂定全國統一之施工規範標準。\n\n三、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標準施工規範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向用戶收取最經濟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n\n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n\n第一項標準施工規範及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本條為新增，對前條（第三十五條）報價爭議之處理，參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九條之立法例，新增本條：\n\n第一項：用戶、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天然氣導管承裝業，針對前條收費是否最經濟有爭議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他方不得拒絕。\n\n第二項：由於公用天然管線裝置具有高度安全性考量及專業性，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調解之。\n\n第三項：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不成立者，循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n\n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訂關於項調解之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之最經濟費用如有爭議，用戶、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他方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為前項之調解。\n\n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之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不成立者，循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n\n第一項及第二項調解之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