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3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王美惠","林宜瑾","何欣純","蘇巧慧","郭國文","高嘉瑜","洪申翰","賴瑞隆","劉櫂豪","邱議瑩","黃國書","管碧玲","張宏陸","吳秉叡","吳思瑤","沈發惠","江永昌","湯蕙禎","莊競程"],"mtime":"2024-01-18T17:52: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3-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5947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25947","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莊瑞雄、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鑒於臺灣人口持續高齡化，導致勞保基金缺口逐漸擴大，而近年來市場利率持續走低，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可能無法充分保障勞工晚年生活。許多已開發國家亦面臨人口老化與長壽風險的壓力，而以勞退自選投資方式提升投資績效及穩固年金財務；另查，我國私校退撫基金亦提供參加人自主投資權利，並以生命週期基金作為自動選項，兼顧保障投保人晚年生活與維持退休基金永續發展。反觀勞動基金之財務缺口亟待解決，但該基金運用卻頻傳弊案，淪為有心人士非法獲利管道，引發社會不安。綜上，為使勞工提撥之退休基金能充分保障其晚年生活，同時降低勞動基金人為操弄空間，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勞工退休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勞工選擇，勞工可就其自行提撥之退休金自選投資標的；其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民間機構（中華經濟研究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的調查報告（2018國人安心樂活享退）指出，無論是已退休或是未退休的國人，都以政府退休金作為退休後收入來源，也就是政府辦理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勞工退休金。而台灣自82年邁進高齡化社會，持續少子化、高齡化，勞保基金自106年開始連續入不敷出，財務缺口持續擴大。雖勞工另有勞工退休金之二年定存利率保證，然而近年來市場利率持續走低，據此推估勞動基金顯難充分保障勞工晚年生活所需。\n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等已開發國家，同樣面臨人口老化與長壽風險的壓力，他們則採勞退自選投資之方式提升投資績效及穩固年金財務，上述已開發國家政府提供自選平台提供各類基金，參加人依據本身風險承受程度，選擇投資標的，可讓願意承擔較高風險的民眾，可以有更多的選擇，藉此獲得足夠老年生活所需。\n我國私校退撫儲金曾於95年瀕臨破產，因此在102年3月成立「私校退撫儲金自主投資計劃」，首開全國退休金理財創舉，讓私校教職員可以自主決定個人帳戶資金的資產配置，輔以生命週期基金作為自動選項，施行迄今實際績效表現讓人眼睛為之一亮。\n反觀勞動基金之財務缺口亟待解決，但該基金運用卻頻傳弊案，勞動基金被拿來炒股已經變成每幾年就會爆發的事件，勞動基金整體規模達四．四兆元，八年來遭揭發的弊案就有四件，勞工不免擔心自己的退休金是否安全。\n二、綜上，為使勞工提撥之退休基金能充分保障其晚年生活，同時降低勞動基金人為操弄空間，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各條文重點如下：\n1.對於勞工自行提撥之退休金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自選平台，勞工可依照自身的風險屬性與投資偏好作選擇。勞工未選擇者，則自動依勞工之生命週期之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之。另採新加坡公積金之立法例，針對自選平台之退休基金，明定政府應提供保證利率。最後，為使勞工能對理財風險有充分認識後作選擇，參採私校退撫儲金之立法例，自選平台之實施計畫應包含理財教育課程及風險屬性評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n2.雖就勞工自行提撥部分，預設為自選平台，勞工亦可選擇由政府投資管理基金，由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n3.關於勞退自選平台政策之實施日期，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針對勞工自提退休金之部分，參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條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自選平台，由勞工依照本身風險承擔程度及投資意願選擇之。勞工未選擇者，則自動依照距退休日之生命週期，配置在適當的投資組合。\n\n三、新增第六項：為使勞工能對理財風險有充分認識後作選擇，參採私校退撫儲金之立法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二條）自選平台之實施計畫應包含理財教育課程及風險屬性評估等事項。\n\n四、新增第七項：參酌新加坡公積金之立法例，針對自選平台之退休基金，明定政府應提供保證利率。","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中央主管機關應審酌勞工退休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勞工選擇；未選擇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勞工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第三項後段之實施辦法，應包括實施範圍、實施方式、理財教育訓練、勞工風險屬性評估、投資標的之組合型態、數目、轉換、線上專屬平臺建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n第三項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現行":"","說明":"本條新增，由於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將勞工自行提撥部分，預設為自選平台，本條則賦予勞工亦可選擇由政府管理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之勞工得選擇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之。"},{"現行":"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70","說明":"一、第一項與第二項未修正。\n\n二、關於勞退自選平台政策之實施日期，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