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3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何志偉","林俊憲","林宜瑾"],"連署人":["趙天麟","黃國書","鍾佳濱","周春米","吳玉琴","張廖萬堅","郭國文","李昆澤","莊瑞雄","陳秀寳","湯蕙禎","賴品妤","余天","劉建國"],"mtime":"2024-01-18T17:52: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1-03-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0號委員提案第25948號","laws":["01829"],"提案編號":"1570委25948","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何志偉、林俊憲、林宜瑾等18人，有鑑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之規定，於今科技發展迅速之時空背景下有所不足，於個人資料之保護顯有缺漏，亟需進行修正以完善個人資料之保護。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個人資料權利之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科技發展進步與網路時代個人資料增加快速，個人數位資料應屬可得識別當事人之資料，須加以規範保護以完整個人資料之範疇，以避免此個人數位資料受侵害。爰增加：網路識別碼與數位足跡二種個人資料之類別，以確保個人於網路上之位置、身分、與使用習慣，例如Cookies等資料受到保護。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第4條第1項亦有針對網路識別碼加以規範，足供參考。\n二、為促使我國個人資料權的落實，並配合現已邁向數位化、電子化之社會環境，明文當事人若提出閱覽或複製個資之要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係將接近使用權完備之。參照GDPR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若以電子方式提出請求，除當事人有不同要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以此確保當事人接近使用個人資料之便利。","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n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n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n\n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n\n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n\n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n\n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n\n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n\n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3","說明":"一、隨科技發展進步與網路時代個人資料增加快速，個人數位資料應屬可得識別當事人之資料，須加以規範保護以完整個人資料之範疇，以避免此個人知數位資料受侵害。\n\n二、爰增加：網路識別碼與數位足跡二種個人資料之類別，以確保個人於網路上之位置、身分、與使用習慣，例如Cookies等資料受到保護。\n\n三、歐盟GDPR第4條第1項亦有針對網路識別碼加以規範，足供參考。","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網路識別碼、數位足跡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n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n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n\n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n\n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n\n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n\n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n\n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n\n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現行":"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n\n一、查詢或請求閱覽。\n\n二、請求製給複製本。\n\n三、請求補充或更正。\n\n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n\n五、請求刪除。","law_content_id":"01829:01829:2010-04-27-全文修正:4","說明":"一、第二項新增。\n二、為促使我國個人資料權的落實，並配合現已邁向數位化、電子化之社會環境，明文當事人若提出閱覽或複製個資之要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係將接近使用權完備之。\n\n三、參照GDPR第15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若以電子方式提出請求，除當事人有不同要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以此確保當事人接近使用個人資料之便利。","修正":"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n\n一、查詢或請求閱覽。\n\n二、請求製給複製本。\n\n三、請求補充或更正。\n\n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n\n五、請求刪除。\n\n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權利，如當事人係以電子方式提出請求，除個資當事人有不同要求外，該資訊之提供應以電子方式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3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