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3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855/110210085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9人及委員林楚茵等21人分別擬具「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楚茵","管碧玲","郭國文","莊瑞雄"],"連署人":["陳柏惟","沈發惠","羅美玲","蔡易餘","洪申翰","余天","吳思瑤","吳秉叡","周春米","吳玉琴","邱泰源","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顯智","江永昌","李昆澤","賴品妤"],"mtime":"2024-01-18T17:52: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492號委員提案第25949號","laws":["01584"],"提案編號":"492委25949","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管碧玲、郭國文、莊瑞雄等21人，有鑑於會計師不同於一般工商行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會計師收取受查公司之公費，涉及國家經濟與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及外部性，若未訂定相關之收費標準，可能因惡性削價競爭產生成本效益之考量而未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影響簽證品質及簽證意見之可靠性，進而損及公眾權益。爰擬提案修正「會計師法」第十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會計師不同於一般工商行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會計師收取受查公司之公費，涉及國家經濟與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及外部性，若未訂定相關之收費標準，會計師可能因惡性削價競爭致收費偏低，復因成本效益之考量而未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影響簽證品質及簽證意見之可靠性，進而損及公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1584","law_name":"會計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n\n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n\n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11","說明":"一、考量會計師不同於一般工商行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會計師收取受查公司之公費，其查核簽證受查公司財務報表之使用者為投資大眾、債權人及主管機關等第三人，涉及國家經濟與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及外部性，若未訂定相關收費標準，會計師可能因惡性削價競爭致收費偏低，復因成本效益之考量而未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影響簽證品質及簽證意見之可靠性，進而損及公眾權益。因非量化不具體，尚難有效防杜惡性削價競爭導致查核簽證品質低落，將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及交易秩序，修正第二項明定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立會計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應盡之責任、義務、受委託辦理業務受取酬金標準。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參考會計師承辦案件收取之酬金標準。\n\n二、修正第三項規範會計師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惟鑑於業務章則攸關會員權益重大，嗣後如遇修正，宜通過嚴謹討論，避免有突襲之虞，爰增訂遇有修正案並應於會員大會議程載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修正":"第十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n\n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立會計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應盡之責任、義務、受委託辦理業務受取酬金標準等事項。會計師辦理業務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參考會計師承辦案件收取之酬金標準並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n\n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核定後全國會計師公會應受拘束，遇有修正案，應於全國聯合會會員大會議程載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