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111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0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5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09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李德維","溫玉霞","張育美","游毓蘭","翁重鈞","蔣萬安","萬美玲","費鴻泰","陳以信","吳斯懷","吳怡玎","廖婉汝","林奕華","陳玉珍","呂玉玲","楊瓊瓔"],"mtime":"2024-01-18T17:53: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1-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5961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5961","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鑒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於105年修正通過後，對碳排減量、增加稅收、提高台灣中古車出口之競爭力以及消費者就其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刺激乃至於國內相關市場景氣之成長，皆有具體成效。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同時鼓勵民眾汰換舊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n二、原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所訂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方案，已於110年1月7日到期，但依據經濟部109年2月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其中汰舊換新、提升稅收、提升產值及節能減碳等減徵成效，均比原預估更為增加，顯示原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之立法目的及效益超出預期。\n三、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提高台灣中古車出口之競爭力，同時鼓勵民眾汰換舊車，達到節能減碳之環保效益，爰建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延長貨物稅減免優惠五年，至民國115年1月7日。","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n\n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n\n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n\n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n\n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n\n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n\n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n\n第四條第四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說明":"一、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之課徵時點為拍賣或變賣時，但顯與原立法意旨不符，爰建議修正為拍定、承受或承買時課徵。\n\n二、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時點之體例與同條其他項不同，為明定課徵時點並求體例一致，爰建議刪除但書所稱納稅義務人，並明定課徵時點。\n\n三、增訂第三項，定明視為出廠之情形，以為課徵依據：\n\n(一)考量應稅貨物雖未出廠，惟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移轉他人持有，倘不於移供使用或移轉他人時課徵貨物稅，以後即無從課徵，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n\n(二)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未稅貨物，亦有先行完稅必要，以免後續課徵無著，爰增訂第四款。\n\n(三)另為利遵循，現行第四條第四項視為出廠之規定移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n\n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n\n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n\n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n\n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定、承受或承買時課徵。\n\n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於取得時課徵。\n\n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n\n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n\n一、在廠內供消費。\n\n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n\n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n\n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n\n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現行":"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n\n一、運銷國外者。\n\n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n\n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n\n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n\n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n\n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n\n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02-06-20-修正:5","說明":"一、配合法制體例，將現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三、現行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n\n一、運銷國外。\n\n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n\n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n\n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n\n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n\n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05-06-修正:19","說明":"為繼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兩項規定。\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