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8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1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2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70000"}],"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7:49:2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林宜瑾","余天","蔡適應","劉建國","林岱樺","江永昌","陳瑩","黃秀芳","何欣純","羅美玲","賴惠員","賴品妤","王定宇","蔡易餘","周春米","邱泰源","管碧玲","吳琪銘","蘇治芬","王美惠","郭國文"],"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3-04-26","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3-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5966號","laws":["03723"],"提案編號":"1053委25966","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2人，鑑於海洋污染所造成之災害，實屬不易彌補之損害，且由於污染影響廣泛，包含自然環境、人身健康、漁業資源、觀光發展等層面均受危害，除了應明訂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以外，對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應暫時設置海域環境站或設施，並定期公布結果，同時課以造成污染的船舶所有人對於實際損失，依其損失程度，給予受損者相當賠償，並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以防止層出不窮之海洋污染事件。因此，爰提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近2年台灣周遭海域發生之海洋污染事件（海洋保育署提供）\n修正：\n一、第四條：\n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由原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7年4月28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權責機關既已變更，應同步修正。\n二、第九條：\n對於船舶對於海洋污染所造成之災害，實屬不易彌補之損害，因此對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應暫時設置海域環境站或設施，並定期公布結果。\n三、第三十三條：\n船舶對於海洋污染所造成的傷害，由於污染層面廣泛，影響包含環境、健康、漁業、觀光資源等，又造成漁民、民眾、商家受損樣態不一，但損害事實既已造成，故應明訂造成污染的船舶所有人對於實際損失，依其損失程度，給予受損者相當之賠償。\n四、第五十三條：\n保護海洋生態已為國際共識，但本條原訂對於船舶惡意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罰鍰金額上限若僅一百五十萬元，無法嚇阻不肖業者。因此對於行駛我國海域船舶惡意排放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之行為應予重罰，以利嚇阻，因此，爰參考民國109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規定，提高罰鍰上限至一億元，以防範層出不窮之海洋污染事件。","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說明":"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原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7年4月28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權責機關既已變更，爰此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現行":"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n\n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n\n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1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船舶對於海洋污染所造成之災害，實屬無可彌補。因此對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應暫時設置海域環境站或設施，並定期公布結果。\n\n三、第三項略作文字調整修正。","修正":"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n\n發生海洋污染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應暫時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n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n\n第一、二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n\n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n\n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n\n前條及第一項所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14-05-20-修正:4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船舶對於海洋污染所造成的傷害，屬於無可彌補之災害。且由於污染層面廣泛，影響包含環境、健康、漁業、觀光資源等，造成漁民、民眾、商家之受損樣態不一，但損害事實既已造成，應明訂由造成污染的船舶所有人對於實際損失，依其損失程度，給予受損者相當之賠償。\n\n三、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三條　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n\n前項應負賠償責任之船舶所有人對於污染造成之實際損失，應依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賠償。\n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n\n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n\n前條及第一項所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現行":"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61","說明":"一、保護海洋生態早已為國際共識，但是本條原定對於船舶惡意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罰鍰金額上限若僅一百五十萬元，無法嚇阻不肖業者。\n\n二、對於行駛我國海域船舶惡意排放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之行為予以重罰，爰參考民國109年12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規定，提高罰鍰上限至一億元，以防範層出不窮之海洋污染事件。","修正":"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