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8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2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7:49: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5967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5967","提案人":["湯蕙禎"],"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2人，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中國大陸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管理機制未臻明確，導致中國大陸不斷以文化侵略方式長期試圖影響台灣民眾思想。因此，爰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管碧玲","羅美玲","王定宇","余天","林岱樺","黃秀芳","蔡適應","林宜瑾","周春米","賴惠員","劉建國","江永昌","吳琪銘","何欣純","郭國文","陳瑩","王美惠","邱泰源","賴品妤","蘇治芬"],"說明":"一、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後，行政院新聞局已不復存在，應將本條例授權訂定辦法之權責機關，明訂為文化部。\n二、按中國大陸出版品在台灣發行方式，目前有兩種：第一種是書籍進口後，直接以「簡體字」形式發行；第二種則是台灣出版社取得版權後，將內容改為「繁體字」發行。但若採繁體出版，必須先向國家圖書館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向文化部申請許可，經文化部審查核可後，才能印刷發行，且發行後須各寄一本給國家圖書館、文化部保存。\n三、據文化部統計，2017年台灣四大網路書店即引進8,695種中國大陸圖書，且中國簡體書在台灣早已流通多年，難以查禁，實因主管機關不明、難以管理之故，故為避免中國大陸不斷以輸入紅色文化方式，變相侵略台灣學術及文化界思想，應參考「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規定，將中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中有涉及共產主義或宣傳統戰等等禁止內容者，提升為法律位階，以強化管理規範。","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n\n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5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因為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民國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權責機關既已變更，爰此修正。\n\n三、第二項後段新增但書：前項出版品、節目內容涉及以下情事者，文化部應不予許可：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如內容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五、其他明顯過度宣傳、粉飾、美化中共統治內容者。","修正":"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n\n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前項出版品、節目內容涉及以下情事者，文化部應不予許可：\n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n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n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n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如內容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n五、其他明顯過度宣傳、粉飾、美化中共統治之內容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