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49: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5968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59委25968","提案人":["羅致政","莊瑞雄","邱志偉"],"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邱志偉等19人，鑒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藉由停發退除給與以制裁不法情事，而法條中卻出現兩相牴觸情形，恐架空部分條文以致不符原先制裁之意旨，爰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何志偉","邱議瑩","蔡易餘","王美惠","陳秀寳","吳思瑤","何欣純","陳素月","黃秀芳","莊競程","江永昌","陳歐珀","林昶佐","吳玉琴","羅美玲","蘇巧慧"],"說明":"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範若退役官兵犯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罪，依量刑剝奪或減少其領受之退除給與，但第四十一條亦有對於退役官兵所犯之不法情事，若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便喪失其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可見兩條法條內容相互牴觸（法條對照如下表），且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架空了第四十一條之規範，爰刪除二十五條第三項。\n二、有鑒於第二十四條與四十一條所列舉之不法情形，不論行為人在役與否皆是不容寬貸之情事，爰併入第四十一條從重處理，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而未經停役，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經判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n\n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除給與。\n\n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之百分之五十。\n\n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之百分之三十。\n\n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之百分之二十。\n\n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受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處分。\n\n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領受之退除給與。\n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伍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第一項所定退除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伍除役前服役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退除給與、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n\n第一項人員回役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除給與之服役年資，於解除召集或回役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n\n退伍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者，於回役並依本條例予以解除召集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除給與之服役年資併計後，以不超過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所定給與基準最高採計上限。\n\n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級或俸額計算退除給與。","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8-06-20-全文修正:29","說明":"一、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n\n二、刪除與第四十一條條文牴觸之部分。","修正":"第二十五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而未經停役，亦未經移付懲戒或提起彈劾者，於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經判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n\n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除給與。\n\n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之百分之五十。\n\n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之百分之三十。\n\n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判刑確定之日起，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之百分之二十。\n\n前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受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規定者，從其處分。\n\n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伍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第一項所定退除給與，應按最近一次退伍除役前服役年資核給；其內涵包含退除給與、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n\n第一項人員回役時，其依第一項規定已受剝奪、減少退除給與之服役年資，於解除召集或回役期間亡故而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n\n退伍人員曾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者，於回役並依本條例予以解除召集之年資，連同其已受減少退除給與之服役年資併計後，以不超過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所定給與基準最高採計上限。\n\n依本條例退伍除役後始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降級或減俸處分者，應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級或俸額計算退除給與。"},{"現行":"第四十一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n\n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n\n三、褫奪公權終身。\n\n四、死亡。\n\n前項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n\n一、褫奪公權終身。\n\n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n\n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n\n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n\n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8-06-20-全文修正:45","說明":"有鑑於第二十四條與四十一條所列舉之不法情節，不論行為人在役與否皆是不容寬貸之情事，爰併入第四十一條從重處理，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權利。","修正":"第四十一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n\n二、因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n三、褫奪公權終身。\n\n四、死亡。\n\n前項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n\n一、褫奪公權終身。\n\n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n\n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故意致該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現役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n\n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n\n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