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8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667/110430066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667/11043006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667/11043006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667/11043006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11-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029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6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行政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2000"}],"議案名稱":"「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鄭麗文"],"mtime":"2024-01-18T17:53: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1-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920號委員提案第25973號","laws":["04685"],"提案編號":"920委25973","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勞工及私校教職員提撥退休金時，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而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公務員包括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自繳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於退休領取時方得免稅，其現職期間每月提撥繳付退休撫卹自提儲金之金額，仍需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申報計算，有鑑於兩者課稅規定不一致，致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爰擬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俾利政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85","law_name":"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n\n前項政務人員接續派任其他機關（構）之政務人員職務時，其原儲存之離職儲金本息，應由原服務機關轉帳至新任機關帳戶，繼續儲存孳息。\n\n各機關對於離職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n\n本條例所稱俸給總額，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或本（年功）俸加一倍。","law_content_id":"04685:04685:2017-06-30-全文修正:5","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五項。\n\n二、有鑑於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私校教職員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提撥退休金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n\n三、而軍公教與政務人員提撥退休金時之相關扣稅規定，乃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辦理，在其領取時，免納所得稅。即公教人員退休（職）、（伍）制度則採行「繳稅在前、免稅在後」；而勞工和私校教職員則相反，係採行「免稅在前、繳稅在後」，形成不同職域人員自提退休金之課稅規定不一致，衍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n\n四、為使政務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與勞工每月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及私立學校職員按月自提之退撫儲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爰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體例，明定政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自提儲金，不納入繳付當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修正":"第五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n\n前項政務人員接續派任其他機關（構）之政務人員職務時，其原儲存之離職儲金本息，應由原服務機關轉帳至新任機關帳戶，繼續儲存孳息。\n\n各機關對於離職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n\n本條例所稱俸給總額，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或本（年功）俸加一倍。\n政務人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85:04685:2017-06-30-全文修正:40","說明":"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