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08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3/LCEWA01_100303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3/LCEWA01_100303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德維等17人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分別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德維等17人「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06070200200"}],"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貴敏","吳怡玎","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李德維","溫玉霞","陳玉珍","吳斯懷","林思銘","游毓蘭","萬美玲","蔣萬安","魯明哲","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mtime":"2024-01-18T17:54: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2","last_time":"2022-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3","會期":3,"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25982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25982","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有鑑於大專院校逐年入學人數受少子女化浪潮所衝擊，致使私人辦學日益困難。為提高私人捐助興學之意願，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境，並有效充實私立學校之教學資源，以提升私立學校整體教學品質。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條文中「未指定」刪除，允許私人透過興學基金會執行捐款時，不論指定與否，皆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使我國私立大專校院得藉私人捐款興學茁壯；另增訂私立學校自籌募款之相關獎助誘因，提升私校自籌興學經費之意願，以有效健全私校財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第167條，國家對於私人教育應予以獎勵或補助。惟依教育部公布之統計（107學年度），政府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額占學校歲入平均為15.08%，學雜費收入占比平均為65.78%，然而私人捐款則僅占學校收入的0.63%。政府基於財政困難，不能長期增加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若藉本條文之修正，將使我國私立大專校院得藉私人捐款興學茁壯發展，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亦可舒緩政府財政上壓力。\n二、本條文修正，僅限於私人透過公設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的運作與監督之捐款，當可防免民間捐款可能造假虛構之流弊。\n三、現行法允許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指定捐款學校者，個人得充扺50%所得總額，事業得充扺25%費用。今，本修正案將「未指定」刪除，允許私人得透過興學基金會不論是否指定學校捐款，皆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並無逾越現行條文稅式支出補貼之範圍，而有另行侵蝕稅基之虞。\n四、教育部相對補助私人捐款，對高教預算影響相對有限。按興學基金會每年接受捐款金額平均約台幣5億元。若補助以30%計，教育部每年增加對私校相對補助增加約1.5億，占我國高教預算（1,007億）0.15%。再者，政府對大專校院經常性補助約753億元，其中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僅256億，占全數補助款的34%。今，政府每年提供相對補助約1.5億之誘因，非特無礙政府短期教育支出財務負擔，更足以鼓勵私立大專校院自給自足，長期更有利於緩解政府高等教育財務負擔。","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家對於私人教育應予以獎勵或補助。惟依教育部公布之統計（107學年度），政府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額占學校歲入平均為15.08%，學雜費收入占比平均為65.78%，然而私人捐款則僅占學校收入的0.63%。政府基於財政困難，不能長期增加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若藉本條文之修正，將使我國私立大專校院得藉私人捐款興學茁壯發展，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亦可舒緩政府財政上壓力。\n\n二、本條文修正，僅限於私人透過公設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的運作與監督之捐款，當可防免民間捐款可能造假虛構之流弊。\n\n三、現行法允許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指定捐款學校者，個人得充扺50%所得總額，事業得充扺25%費用。今，本修正案將「未指定」刪除，允許私人得透過興學基金會不論是否指定學校捐款，皆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並無逾越現行條文稅式支出補貼之範圍，而有另行侵蝕稅基之虞。\n\n四、教育部相對補助私人捐款，對高教預算影響相對有限。按興學基金會每年接受捐款金額平均約台幣5億元。若補助以30%計，教育部每年增加對私校相對補助增加約1.5億，占我國高教算（1,007億）0.15%。再者，政府對大專校院經常性補助約753億元，其中對私立大專校院補助僅256億，占全數補助款的34%。今，政府每年提供相對補助約1.5億之誘因，非特無礙政府短期教育支出財務負擔，更足以鼓勵私立大專校院自給自足，長期更有利於緩解政府高等教育財務負擔。","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捐助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適用前項之規定。\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n\n教育部為鼓勵人民發展高等教育，對於私立大專校院學校法人或學校依第二項規定就該年度接受私人捐款之總額，於該大專校院獎補助款外，另行對該校輔助該捐款總額百分之三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0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