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49: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5997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5997","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8人，為維護公民投票秩序，避免投票當日產生混亂或有不當干擾投票之情形，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俊憲","湯蕙禎","洪申翰","趙正宇","王美惠","趙天麟","賴惠員","郭國文","吳思瑤","許智傑","余天","林楚茵","吳琪銘","羅致政","林宜瑾","張宏陸"],"說明":"一、目前《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公報需在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惟相較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題目較為艱澀拗口，民眾需花費更多時間決定其投票意向，兩日時間恐有不足。2018年的公民投票即發生有民眾當場才閱讀公投案說明的情事，不僅拉長投票時間，亦有具特定立場之選務人員干擾投票意向的情形。爰提案修正第十八條中公民投票公報之送達時間。\n二、為維護公民投票日之投票秩序，避免投票人於投票當日受公民投票案宣傳活動之不當干擾，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作限制規定。\n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之增列，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2","說明":"目前《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公報需在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惟相較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題目較為艱澀拗口，民眾需花費更多時間決定其投票意向，兩日時間恐有不足。2018年的公民投票即發生有民眾當場才閱讀公投案說明的情事，不僅拉長投票時間，亦有具特定立場之選務人員干擾投票意向的情形。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公報之送達時間。","修正":"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五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維護公民投票日之投票秩序，避免投票人於投票當日受公民投票案宣傳活動之不當干擾，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作限制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於投票日從事支持或反對公民投票案意見之宣傳。\n\n二、妨害其他人從事公民投票案意見之宣傳。"},{"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