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政士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49: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5998號","laws":["01269"],"提案編號":"285委25998","提案人":["蔡易餘","陳歐珀"],"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陳歐珀等16人，有鑑於現行地政士考取執照後即可執業，其業務工作內容為不動產合約簽訂、產權登記、抵押貸款、稅務申報、金融資產相關登記業務等，因涉及大筆人民財產，卻未有訓練機制爭議頻傳，爰修增「地政士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世杰","王美惠","陳素月","范雲","陳柏惟","湯蕙禎","鄭運鵬","吳玉琴","鍾佳濱","何志偉","許智傑","邱泰源","莊競程","林岱樺"],"說明":"一、我國不動產交易金額甚高，其中地政士處理相關合約簽訂、產權登記等業務，但交易爭議案件頻傳，不僅僅造成房市的不良影響，也導致民眾的財物損失。\n二、而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中，地政士專業訓練應包括：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土地登記法規及實務、不動產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課程，但地政士法母法中並未規範須完成專業訓練才可執業，為完備地政士之養成，瞭解地政士之使命與職業倫理，並期理論與實務並重，新增地政士職前訓練。\n三、也因應地政業務日趨龐雜、高度專業與分工日細；且為鼓勵地政士持續深耕專業並擴大執業職能。","對照表":[{"law_id":"01269","law_name":"地政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政士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law_content_id":"01269:01269:2001-10-04-制定:6","說明":"一、為使地政士之養成，瞭解地政士之使命與職業倫理，並期理論與實務並重；爰於第一項增列「並完成地政士職前訓練」等文字。\n\n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地政士職前訓練，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n\n三、職前訓練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後並報內政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攸關地政士國家考試及格者之權利，故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後，報請內政部核定為宜。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五條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完成地政士職前訓練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n\n前項地政士職前訓練，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n\n第二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因應地政業務日趨龐雜、高度專業與分工日細；且為鼓勵地政士持續深耕專業並擴大執業職能，特增訂本條規定。\n\n三、現行地政士每四年三十小時專業訓練屬於本法第八條之規定；與本條之鼓勵性質有別。且專業訓練以因應法令變革及政策宣導為主，難期對特定地政業務深度研究，為鼓勵地政士持續精進，並提供民眾辨識之憑藉，特建置專業領域訓練與結訓證書核發之機制。\n\n四、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及結業證書核發等相關事項，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後實施","修正":"第八條之一　（專業領域訓練）\n\n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每年應辦理地政士專業領域課程。\n\n地政士進修專業領域課程者，得向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明。\n\n前項專業領域之科目、請領之要件、程序、效期、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