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0: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26001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26001","提案人":["蘇治芬"],"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有鑑於近年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提升，政府及國人對海洋環境保護越加重視，故為保護海洋環境，並嚇阻破壞海洋環境之不法行為，擬提高罰鍰上限，俾利主管機關按個案情節依法裁罰，爰提出「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議瑩","蘇震清","蔡易餘","何志偉","張廖萬堅","賴品妤","高嘉瑜","蘇巧慧","莊瑞雄","陳秀寳","江永昌","陳亭妃","周春米","黃秀芳","王定宇","吳秉叡","趙正宇","陳素月","羅美玲","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說明":"一、近年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逐漸提升，而健全的海洋環境與人類的未來息息相關，臺灣四周環海，更是仰賴海洋資源的取得，海洋的漁業提供人們食物、就業機會、生計及財富來源，在全球糧食的供給上，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不但直接供應了人類營養需求，同時也作為收入來源。然而，隨著工業漁業技術進步，過度捕撈、破壞性的工業漁法盛行，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發布的報告，全球有34.2%的魚群已遭過度捕撈。因此對於海洋保護的議題，台灣不應忽略，應該投入更多資源及關注。\n二、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對違反漁業漁產採取之限制、妨害海洋生物活動或破壞海洋環境等行為規範罰鍰金額，然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自91年修正後，即維持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之裁罰範圍，然行為人如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被破壞後的環境往往需要耗費數十年才能恢復原貌，甚至部份海洋生態已無恢復之可能，形成永久性的破壞，而罰鍰金額區間僅十萬元，主管機關無法針對個案以不同金額裁罰來彰顯案件情節不同。\n三、故為提升國人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注意海洋環境作業，避免造成破壞，爰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使主管機關可針對個案情節裁罰不同金額，以彰顯不同案件之情節輕重。","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n\n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n\n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n\n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n\n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n\n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n\n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n\n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n\n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law_content_id":"03108:03108:2013-08-06-修正:80","說明":"原先第六十五條之處罰罰鍰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然此條自91年11月26日公布修正後，即維持此開裁罰標準，而現今海洋生態在氣候變遷、人為開發的影響下，如受到人為破壞，往往難以復原。爰將罰鍰金額上限提高，使主管機關可以視個案情節，裁罰不同金額罰鍰，以凸顯不同個案之情節輕重。","修正":"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n\n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n\n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n\n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n\n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n\n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n\n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n\n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n\n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