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11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50: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3-19","last_time":"2021-03-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4","會期":3,"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6004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6004","提案人":["蘇治芬"],"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巧慧","陳秀寳","張廖萬堅","賴品妤","蘇震清","黃秀芳","陳亭妃","高嘉瑜","陳素月","王定宇","蔡易餘","沈發惠","趙正宇","邱議瑩","周春米","何志偉","莊瑞雄","吳秉叡","羅美玲","江永昌","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說明":"一、近年無人機的使用日漸普遍，亦多元應用於不同產業中。因台灣農業人口日漸減少，現代農業勢必需要借助新科技及新技術的協助，才能以有限的人力，來創造更大的產值。而於農作物種植作業中，需要視時機噴灑農藥，來確保農作物能順利成長，又因台灣農地面積較小，多以人工方式噴灑。但人工噴灑時，工作人員需要佩戴防毒面具及全套防護設施，避免吸入農藥，且以人力作業，若噴灑面積比較大時，則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對從業人口日漸減少的農產業而言，逐漸面臨人力不足的隱憂。\n二、故而，如使用無人機噴灑，工作人員可以在他處遙控，免於暴露於農藥飄散的環境之中，且從空中噴灑，亦可控制噴灑範圍及劑量，並節省噴灑時間。然現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之規定，卻限制無人機不得噴灑任何物件、不得裝載公告之危險物品及不得在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使農民無法利用無人機來噴灑農藥，達到節省時間、人力之目的。且國外早已有使用無人機來協助農業作業之案例，無論是使用無人機空拍農作物生長狀態、巡視農地或是噴灑農藥，顯見無人機對農業有顯著的助益，但現行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卻對無人機於農產業之應用限制重重。\n三、故為協助農業發展，使農民於合乎現行規範下，合法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以節省人力資源，促進我國農業發展，爰提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n\n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n\n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n\n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n\n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n\n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n\n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n\n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n\n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n\n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8-04-03-修正:162","說明":"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限制使無人機無法於農業作業上使用，故新增第四項規定，於農業作業使用上，例外排除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限制，並責請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使用規範，使民眾可以於合乎規範之情形下，使用農用遙控無人機協助從事農業作業。","修正":"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n\n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n\n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n\n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n\n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n\n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n\n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n\n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n\n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n\n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n\n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n\n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n\n自然人依法從事農業工作，於農地上空使用遙控無人機，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農用遙控無人機之使用規範由農業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0800/details"}